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给付限度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福利国家和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为应对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纷纷践行国家辅助性原则,采取多元化的福利措施。在日本,“行政主体以一般纳税人的负担所进行的给付活动,原则是对私人或家庭、市町村等共同体无法充分实现其生活上的重要利益时,实施的补充性活动。”{16}(P333)在一度实行普遍主义福利的英国,1979年至1997年,历届政府都对公众作出承诺要削减政府的作用,当然也包含着削减国家福利供给,福利制度采行了“补救模式”,即“高度重视家庭、自愿和基于市场的服务—被设定为福利的自然源泉,国家福利只应该在这些机制出现差错时予以提供”。{17}(P8)英国首相布莱尔的政策顾问吉登斯提出的“积极福利”、“福利社会”主张,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尊崇的国家辅助性原则也颇多契合该主张强调个人的责任,倡导公民个人和政府以外的机构也应为福利做出贡献,尊重财产自由、市场自治和市民自负其责。“被理解为积极福利的福利开支将不再是完全由政府来创造和分配,而是由政府与其他机构(包括企业)一起通过合作来提供。”{1}(P132)“福利供给的重组应当与积极发展公民社会结合起来。”{1} (P122)总之,“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提供上,不再扮演传统福利给付中惟一‘提供者’的角色,而是逐渐转为扮演‘减轻负担者’的角色。”{18}(P75)


  

  国家辅助性原则与“分散化”、“去官僚化”等现代行政国家行政组织改革的重点内容相结合,核心问题就是政府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主体也应承担服务任务。其核心思想如下:


  

  1.强调公民的自立,明确个人的自救责任。吉登斯认为,现代国家仍需要保证公民的自立,公民要在自立的基础上谋求发展,对于自身生存权的继续,个人负有第一位的责任,“无责任即无权利”。公民有能力自求生存,国家就不进行干预。在吉登斯的影响下,英国布莱尔政府突出工作的中心地位,提出“让能工作的有工作,让不能工作的有保障”,强调要把“工作当作为那些有能力工作者摆脱贫困的最佳道路”,“政府的目的是重建围绕工作的福利国家”。{19}(P287)此外,日本《生活保护法》第I条规定:“本法律的目的为国家基于《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的理念,对于一切生活贫困的国民,相应其贫困程度实施必要的保护,在保障其最低限度生活之同时,以帮助其本人的自立。”


  

  2.重视家庭的自助功能。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救助对于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非常重要,而且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救助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救助是一种法定义务。“在一些国家,政府主导的有关社会保障项目通常与家庭保障有机地结合起来,或者制定相应的家庭政策,对家庭保障给以扶助。”{20}(P168-169)日本《生活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行政给付要以生活贫困者将可以利用的资产、能力以及其他一切应用于维持最低限度生活为前提,民法所规定的扶养者的扶养以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扶助均优于该法律的保护而施行。贯彻家庭成员之间的救助义务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给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财力审查上。在财力审查的范围上,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瑞士、日本,政府在接受救助金申领时,不仅考察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财力,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察之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