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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限度论

  

  二、新自由主义理论的醒示


  

  秉承欧洲自由主义传统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大量采用行政给付制度的福利国家正陷入合法化危机。新自由主义者注意到,行政给付的落实最终依赖于政府的干预,依赖于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收,依赖于对公民各项自由的限制,而对公民自由权的限制往往是不正义的。


  

  提示行政给付制度限度的新自由主义者首推哈耶克。个人自由是哈耶克自由理论的核心部分,他认为,自由竞争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关的不利和风险。{6}(P41)削弱这种能力,就是对人类福利的破坏。政府不应该承担满足各种福利需求的责任,而应该由市场的自发性及个人竞争能力的提高来解决。哈耶克还论证了平等与福利给付的关系,因为行政给付制度对社会正义的诉求,很大程度上是对平等的诉求。在哈耶克看来,行政给付所要提供的福利,本来只关涉个人动机与需要,为了平等和追求公正而采取的给付政策,必然会使一部分人的所得被另外一些人占有,这种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需要的做法,“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7}(P104)当然,哈耶克并非完全排斥政府的给付职能,他认为社会应存在着一个安全保障的底线。他也不反对政府以有助益且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推动甚或领导这方面的活动,他只是反对推行给付政策的某些与自由相冲突的手段。他区分了福利国家的三种抱负:一种是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这种抱负可以在无损于个人自由的情形下予以实现。第二种抱负是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这是一种不可以为所有人获得的绝对保障,这种保障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实现,但要付出超出人们想象或愿意承受的代价。第三种抱负是欲求运用政府的权力以确保更公平或更正当的财富分配制度。这意味着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可以被用来确保特定的人得到特定的东西,就这一点而言,它要求对不同的人给予一种差别待遇或不平等待遇,而这与自由社会是不相容合的。{8}(P10-11)


  

  另一位自由主义者诺奇克对行政给付制度的批判更为激进。他认为:“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9}(P1)他论证了大量采行行政给付制度的福利国家必然侵犯个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自由权,因而是不正当的。他指出:“我们每个人都愿意为了获得较大的利益或避免较大的痛苦而承受某种痛苦或牺牲,如节食以求得健康。但为什么不能为了社会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某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呢?因为并不存在可为自身利益而作出某种牺牲的社会实体。只存在个人,只存在各有自己的生命的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是一个单独的人,只拥有唯一的生命。为他人作出牺牲,并不能像为自己作出牺牲那样能从牺牲中得到更大的利益。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有同等的尊严,谁也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要求他人为其作出牺牲。国家或政府也无权要求一些人为另一些人作牺牲,而必须小心谨慎地在公民间保持中立。”{10}(P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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