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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限度论

  

  其一,无法反映和满足个体的特殊偏好与需求。在行政给付领域,政府强制人们统一购买社会保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选择,即这个由各个部门组成的庞大的社会服务体系,需要在分配社会福利资源时采取统一的标准,这就难以照顾到特殊群体的需求。此外,行政给付的主要动机是“父爱主义”的照顾和保护,它没有为个人留下自由与空间,损伤了现代社会个人对自身及自我选择的担当,剥夺了个人自主、自助的能力。


  

  其二,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成本是指政府组织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公共产品的活动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总和。某种程度而言,行政给付是一种“奢侈品”,要提供给付,必然要求政府掌握、控制、运用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而且给付职能越强化,给付项目越多,给付范围越广,给付越周到、充盈,意味着行政成本越高。实施行政给付要依靠不断增加的工作人员,逐年提高管理费用;要不断增加工作部门,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容易造成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另外,政府属于非营利组织,往往更注重任务的完成及最后结果,而忽略完成任务所需的投入,投入和给付产出相脱节,使得政府组织在客观上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不需要想方设法降低服务成本。


  

  其三,权力滥用。给付行政既复杂又专业化,且多表现为金钱、实物发放,行政主体由此而掌握较大的权力(尤其是裁量权包括警察裁量权)。“在给付行政中,新的警察权力会滥用,既会侵犯公民传统的财产权,也会侵犯公民的新财产权”。{4}(P171)依据委托代理理论,行政给付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监督力度有限的情况下,从“经济人理性”的角度出发,很可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做出挪用社会保障金、滥发社会保障金等行为,损害社会保障资源的配置效益。2006年发案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案即为典型。


  

  其四,行政给付低效。除了前述的高成本导致行政给付低效以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行政给付由政府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由政府独立从事,没有其他机构与之竞争,具有天然的“垄断”性质,这也使得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与产出效率无法进行横向比较,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管理经常处于低效率状态。“比照于其他民主的、非集权化结构的社会政策,官僚制吸收了越来越多的资源,但却提供了越来越少的服务。”{5}(P9-10)


  

  对于上述弊端,吉登斯有过较全面的阐述:“依赖于自上而下的福利分配制度的主要动机是保护和照顾,它没有给个人自由留下足够的空间。某些类型的福利机构是官僚化的、脱离群众的、没有效率的,而且福利救济有可能导致违反设计福利制度之初衷的不合理结果。”{1}(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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