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这种公开、直接的监督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也防止了法官对人大常委会函件的敷衍了事,使得监督能够落到实处,使信访案件真正得到重视。
(二)表达渠道的完善
在当事人和法院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同时,人大常委会更应该完善自己在表达渠道方面的功用。在涉诉信访中,人大常委会不应仅仅传递信息,更应当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反映的信访问题的基础上,将信息汇总,再体现出意见综合的功能。
作为意见表达和综合的平台,人大常委会一方面有机会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它也有责任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通过议案等形式反映出来。“群众性的利益表达只有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才可能转变为可供选择的政策内容”[4]。事实上,有些信访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主要是政策制定方面的一些固有缺陷造成的。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在人大中提出,就有可能成为某些重大决策的选择,从而在立法方面进行修补和完善,从根本上化解某些冲突和矛盾。
所以,人大常委会表达渠道的完善,需要在意见综合方面加强建设。人大常委会的表达渠道,就是一个将个体的意见汇聚为群体性意见的平台。如果这个渠道仅接受建议和批评,不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就会使这个渠道的功能减半。因此,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应当定期对信访案件进行汇总和整理,就其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和研究,对于能够通过政策制定和修改解决的问题,应当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最终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三)表达渠道与互动平台的平衡
一个能够将冲突能量有序引导的制度安排必须注意表达渠道与互动平台的平衡。一方面,假如一个社会缺乏让公民表达不满的渠道,而是一味地压制冲突的能量,制造和谐的假象,那么,这种积累起来的冲突能量就很有可能在某一个节点集中爆发,对社会的基本秩序造成致命的危害;另一方面,假如只是畅通了表达渠道,不同的主张、意见能够及时地表达出来,但缺乏有效的互动平台,那么,这种表达出来的观点和意见就无法实现有效的整合,难以形成基本的合意,社会就会出现意见纷呈、各执一词的局面,人们在表达出不同后,却发现自己的主张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自己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基本的满足,这种现象同样会对社会的基本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一个冲突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社会,必然是表达渠道与互动平台都能比较完善的社会。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有效地疏导社会冲突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