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中的功能重构
由上述可知,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中的功能存在着很多不足,这些不足对实际冲突的化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就必须对其实际功能定位进行重新思考。总之,人大常委会的功能应当重点放在搭建互动平台、完善表达渠道及二者的平衡建设上。
(一)互动平台的搭建
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在涉诉信访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至工作产生一些负面效果,主要在于其功能构建上只重视意见表达渠道的畅通,而忽视了双方意见的互动。根据人大常委会现有的信访工作流程,信访问题反映到法院后,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或答复,欠缺一个信访人和法院正式面对面沟通和交流的机会。而交流与互动在冲突解决过程中却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可以弥补意见表达容易出现态度“极化”的不足。
首先,交流平台为冲突双方提供对话的平台,使双方有机会平等交换意见,有助于误会的消除。这一点对于涉诉信访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而法律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专业体系,它的结构严谨、逻辑抽象、术语晦涩,对于非法律职业者而言,较难完全理解和掌握。虽然司法裁决中对一些问题有一定阐释,但是大多数现有裁决在说明理由部分还是稍嫌简略。因此,当普通公民面对司法裁决时,难免出现不理解或难以接受的情况。此时,如果有专业人士能够就判决中的一些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耐心讲解,很多误会就能够化解。
其次,双方意见的交流,可以有效避免“极化”。意见表达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了倾诉的窗口,使信访人可以一遍遍遵循自己的思路表达和考虑问题。在一次次的信访过程中,他们不断重复自己的遭遇,罗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说服倾听对象的同时,也使自己更加坚信诉求的合理。而在交流的平台上,双方各自阐述主张和理由,并反驳对方的观点。但在反对对方的主张或回答对方质疑之前,当事人需要了解对方提出主张和理由的逻辑,才能进行反击。而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不自觉地开始接受和理解对方的想法,会对“极化”表达起到限制作用。
最后,在双方充分沟通和交流的基础上,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方案可能浮现。通过意见的交换,彼此可能会放弃以前坚持的立场,修正自己的诉求,拓宽思路,共同制定出一个彼此都可接受的方案。
交流平台是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沟通而搭建,但人大常委会也需要参与其中,促进一个平等的交流平台的出现。虽然法官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直接接待信访人,答复有关问题。但是,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很难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老百姓普遍认为法官是“官”,所以心中总是充满敬畏。同时,现实中,非法院工作人员要想进入法院,也的确是需要经过严格检查才能进入的;法官们也很忙,不是总能找到;即使见到了,法官在给当事人讲解答疑的时候,也很难保证态度和举止得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如果能够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法官在面对信访当事人的时候,会比较注意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尽量耐心、细致地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即使信访人的诉求不一定能够实现,但是双方可以在这样的平台上实现意见的交流,避免误会和隔阂的生成,有助于矛盾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