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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功能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对涉诉信访案件的监督,可能产生两种负面结果:一方面,监督流于形式,却增加了法官的实际工作量;另一方面,监督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使审判丧失独立性。这样原本通过人大监督,希望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安排,反而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


  

  (二)减压的负面效果


  

  人大作为表达渠道,有可能起到“减压阀”的作用。但同时,表达渠道的畅通也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即态度“极化”。所谓态度“极化”,是指“冲突各方在表达诉求的过程中,会努力汇聚各种有利于证明自己诉求合法性的理由和证据,并以有说服力的方式加以表达。这种表达不仅用于说服听者,也会同时使自己不断被说服。表达的次数越多,自我说服的效应就越强。如果这种表达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甚至得到了回应和支持,那就更会强化表达者对自己观点的相信和坚持”[3]。一方面,在意见表达的过程中,当事人更加肯定了自己的主张。人大常委会接受来信来访,使当事人有了更多可以倾诉的机会。在一遍遍复述自己经历的过程中,当事人不断组织对自己有利的事由,促使听者和自己都被说服;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对信访案件的交办、转办行为,也增强了当事人上访的信心。人大常委会并不是裁判机构。人大常委会接到涉诉信访的案件后,按照程序将案件交办、转办。实际上,对于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案件是非做出判断,只是履行一种工作程序。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认为自己坚持的理由得到了肯定,越发感到自己上访有理,从而不断增加胜诉的信心,并不断提升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旦法院最终的裁判或决定没有能够支持信访人提出的种种诉求,当事人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的,即便裁判是公正、正确的。他们认为之前既然人大常委会对案件交办或转办了,就说明自己有理。如今法院的决定仍然没有支持自己的诉求,就说明法官的判罚不公正。只有继续上访,才有可能取得胜诉的结果。此时,法院如果调解,信访人的预期利益过高,很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使法院或政府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他们也会认为仍然没有实现自己的应得利益。所以,人大常委会对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转办,虽然在一段时期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释放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却增加了信访案件的解决难度,也增加了当事人重复上访的可能。


  

  所以,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信访案件,固然能够将当事人的意见反映给法院,给当事人带来解决问题的希望,使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不再上访。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对于解决问题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反而有可能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尤其在少数案件中,领导对审判的干预,削弱了司法权威,增强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观念,总是试图找领导解决问题,为司法解决社会纠纷增添了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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