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来看,涉诉信访案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予以受理,也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还有少量的执行异议案件;既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从形式来看,人民群众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提出申诉请求、控告或建议。从信访的接待单位来看,主要以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为主,基层法院也接待少量上访案件。
本文的“涉诉信访”概念就是在上述含义上使用的,仅指各级法院所处理的信访案件,而不涉及公安、检察在内的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二、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中的现实功能
虽然依据“归口管理”的处理原则,法院是涉诉信访的最终处理机关,但是,由于人大依法享有监督权,可以通过涉诉信访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人大对法院监督是一项宪法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途径之一。此外,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也有权接受群众举报,对法院审理或已生效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所以实际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涉诉信访的重要接访机关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信访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设立信访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设联络局,挂信访局牌子,其下各省、地市政协也设立信访办。这些机构都可以接受群众涉诉的来信来访,通过交办、转办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纠错机制。根据来信来访的诉求不同,一般交办、转办的内容要求法院对立案、执行和在审、已决裁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具体答复,如不予受理案件、程序不合法、裁判未被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