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界定了“信访”概念:“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但是,此处定义的信访与之前官方使用的信访在外延上是有差异的。国务院界定的“信访”是狭义上的,仅指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即“行政信访”,也称“小信访”。行政信访的受案范围,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是指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简言之,行政信访仅受理与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相关的信访事项。而之前在党政文件中出现的“信访”是广义上的,它包括人民群众向党组织、政府、司法、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机构提出的建议、请求、批评、反映情况等,即所谓的“大信访”。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并列,都是“大信访”的一个组成部分。
“信访”这一概念由来已久,而“涉诉信访”的提法却是近几年方才兴起的。“涉诉信访”并不是制度上的专门概念和学术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实践中的创造物。正如上文提到的,2003年伊始,信访问题凸显,开始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时任中央办公厅主任的王刚同志做了相关报告,其中称信访问题有80%涉法。而此时,人们普遍认为,“涉法信访”这一概念主要指称法院,因为二者都带有一个“法”字,从而认为大部分的信访案件都应由法院负责。而事实上,“涉法信访”案件的申诉对象涉及公、检、法等多个司法机关和部门,并不单指法院。于是,为方便工作,避免误解,2004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在长沙召开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以与“涉法信访”相区别,将“涉法信访”概念在政法口内部作了区分。从此,“涉诉信访”就成为专指法院的概念。紧随其后,最高检也提出了“涉检信访”概念,而“涉法信访”则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涉信访案件了。虽然“涉诉信访”概念未能经过严格的学术推敲,但根据其使用初衷,结合“信访”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涉诉信访,专指那些已经或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者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者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