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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功能

论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功能


宋心然


【摘要】涉诉信访随着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方面,主要扮演的是传声筒的角色,即将相关信访案件交办、转办给法院。虽然这种方式使信访人意见表达的渠道更加通畅,但是也带来了态度“极化”等负面结果,反而给信访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涉诉信访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应当重视表达渠道和互动平台的平衡建设,在注意发挥表达渠道作用的同时,更要关注互动平台的构建,弥补表达渠道的不足,促进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涉诉信访;意见表达;互动平台
【全文】
  

  自从2003年信访洪峰出现,涉诉信访问题凸显,逐渐成为司法实践和国家治理面临的一大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03年,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的总量是20636件次,同比增长31. 4%;2004年为39763件次,同比上升92.7%;2005年是40151件次,同比增长0.98% ; 2006年为47142件次,同比增长17.4%;2007年为50258件次,同比增长6.6%;2008年是53945件次,同比增长7.3%;2009年是73496件次,同比增长36.2%。将2009年和2003年的上访数量进行对比,上访量已经翻了三番。


  

  随着涉诉信访数量不断增加,它已不仅是法院的主要工作之一,越发成为各政府部门和机关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据统计,200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受理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信访占据80%[1]。 “2005-2007年3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总量分别达到了10655件/次、13278件/次、12069件/次,其中涉法涉诉信访量分别为4664件/次、5522件/次、5630件/次,分别占当年受理的信访总量的43.77% 、41.59%、46.64%。涉法涉诉问题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占的比例基本都在40%以上”[2],可见,涉诉信访已成为人大信访工作中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


  

  一、涉诉信访的概念


  

  “信访”一词,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对其官方解释,出现在1957年11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中:“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任务。在我们的国家,人民群众通过向政府机关写信和要求见面接谈,提出各种要求,表达各种愿望,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对一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这是人民的一种民主权力,是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方法”。但是,上世纪60年代以前,官方文件基本使用的是“来信来访”的称谓,其“信访”简称是在70年代出现的。“1972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的批语中,正式在中央文件中使用了‘信访’一词,从此以后,‘信访’开始成为一个专用词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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