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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法律关系本论

  

  司法应当是权利的最后的保障!因此,司法是法律关系中应当的应当,应该是无所不为,具有绝对的权威。司法的这种超强的权威,决定了他不能主动干预!不能偏离中立!不能不独立!不能腐败!同时,司法对于制定法,应当具有能动性,这是其权威的应有之意。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之门。司法者作为裁决者,他并不是超越了制定法和自然法,实际上他仍然是制定法和自然法的主体。一但他违背制定法和自然法,他就应当成为新法律关系的主体!他的违法行为也就成为一个引发新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他也就必须对此承担义务,而其他当事人,则成为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所以,每一个法官,在裁判的时候,都应该询问自己的内心,用心去寻找自然法,用心去寻找正义!我是说,如果在他看来,制定法本身有违正义的时候!则必须要知道,自己和法律都没有超越自然法的特权!法官必须慎独,提醒自己是自然法的主体,而不是超越自然法的无所顾忌!


  

  只要司法独立,只要司法者中立,正义必然在制衡中得以实现。上、下级司法绝对不能有领导关系,这只是为了制衡的必要。


  

  5、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依据刑法所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我们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的视角内,才能发现具体法律关系的矛盾性和特殊性。一个主体具有一个权利,那么意味着,另一个主体或者其他所有的人,都具有一个义务,二者形成对应和对立。权利、义务具有交互性,当你有权利的时候,代表的是别人有义务不侵犯你的权利。所以,权利、义务不能孤立的理解。孤立的理解权利、义务,就会使法律关系说破裂,从而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孤立的点。法律关系说所要强调的是点,但是更强调这些点不是孤立的,这些点与其点形成社会纽带关系。如果我们用引力、斥力的观点,来看待法律关系说,那么法律关系说实际上就是一个引力和斥力充斥的社会。斥力代表权利,代表别人不得干预。于是,我这里是我的,你那里是你的,变得一清二楚。但是,没有引力,是谈不上斥力的。引力代表义务,代表自己必须。于是,在引力下,我也离不开你,你也离不开我,我们必须形成一个社会。还可以这样认为,个体是斥力,集体是引力。越界则代表违矩,违矩则代表灾难。夜晚我们仰望星空,繁星似锦是不是代表着兴盛与自由?而这一切,恰恰反映的是规矩。而美丽的流星,虽然代表着华丽,但他却预示着毁灭!


  

  也许,我们有理由将自由作为法律术语来理解,自由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或者说制衡。权利是绝对的自由,义务是相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选择,相对的自由,是尊重别人的自由选择。法律上的自由,恰恰是自然上的,伦理上的自由的体现。人在任何角落,都有权利与义务体现着,这是超法律,超社会的。狼虽然吃人,但是狼也有生命的允许,它有权生存。虽然人与狼具有同样的生命的允许,但是不能因为人有权生存,就否决狼无权生存。权利、义务所对应的,也可以是纯自然的制衡,而不是法律。义务更倾向于强大者,在强大者面前,必须保证弱者也能够生存,否则强者就不能更好的生存,甚至灭亡。因此,义务并不仅仅是法律的术语,在最深层次,这是自然的根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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