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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法律关系本论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因素,其中包括事实、主体、内容、客体。没有具体的事实,就没有具体的法律关系。所以说,法律关系是由事实制造的,而不是由法律制造的。主体之间的辩证,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辩证两端,行为是法律关系的中间环节,主体通过主体行为予以联系,形成法律关系。而法律是主体与主体之间辩证的依据,根据法律,确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权利与义务则具体表现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主体应当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一定行为,使法律关系最后得以落实。法律关系之中的行为从事完毕之后,法律关系随之消灭。


  

  刑事法律关系要素就是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主体、内容和客体,这四个必要的理论上的因素。四要素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形成相互支撑,共同构建的作用。四者之中任何一项缺失,都会导致刑事法律关系,在理论上,在事实上都不能成立。


  

  2、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特征


  

  刑事法律关系要素至少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外延是事实、主体、内容和客体四个个概念集合。因此,刑事法律关系要素论是为了论证刑事法律关系的系统特征,是系统论的角度论证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结构。


  

  第二,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是成立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的条件因素。因此,刑事法律关系要素论是逻辑论,它是通过假言判断,确定要素与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必要性关系。


  

  第三,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都是法律具体规定的。这一点虽然没有在定义上体现出来,但是因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的外延都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因此这就决定了刑事法律关系要素本身,也具有法律规定性这一特征。


  

  3、刑事法律事实


  

  与传统的理论不同,本人在法律关系的要素中,另立了法律事实这一要素。而这一要素,是启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客体的关键。刑事法律事实是一个狭义的解释,是指能够引发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件和行为事实及其结果事实。客观事件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很少,但并不是没有,比如犯罪人死亡。犯罪人死亡的,直接导致针对其的,关于自由刑的法律关系的消灭。行为本身属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而行为结果也属于法律事实。


  

  本人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的确定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而不能理解为法律秩序的整体。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孕育着法律的具体的,确定的命令,而确定的内容是必须要实现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因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要区分引发命令,和命令本身的不同。引发命令与命令本身虽然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在法律关系这一命题中,我们认为,法律关系本身是命令关系,但从完整的角度来看,引发命令也属于其应有之意。而引发法律命令的基本前提,必须是某种法律事实。刑事法律关系也不会例外,其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刑事法律事实为基本条件。刑事法律关系本身,对于法律来说,也是一个要命令的事实,它是逻辑成立,是一个还没有实现的事实。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这个事实的实现,承担着权利和义务。所以,犯罪行为是刑事法律关系成立前的事实,并不是犯罪法律关系指向的事实——犯罪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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