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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法律关系本论

  

  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所体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应当关系。注意,本人的这个定义,与传统的定义不同。传统上定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本人认为,这样定义有些不妥。因为徒法不能自行,因此说,法律只具有规范意义。立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而是规范社会关系。当然,有人可以说,规范也是一种调整,但我对此不敢苟同。规范表现为应当性,描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调整表现为适合性,人与人之间不符合应当关系,应当将其调整为应当关系。因此说,调整也具有规范性,但规范不具有调整性。所以,法律关系由法律表述、创设并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部门的分类,是因为该部门规范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特性。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因此,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有自己的特征。


  

  刑事法律关系至少体现四个方面特征:


  

  第一,刑法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刑法存在,就不可能在刑法哲学上具有一个可以调整、裁判的法律关系。没有刑法的规范,最起码不能命名为刑法学上的法律关系。法律上确立犯罪这个概念,并对其予以刑罚,这进一步导致,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才使人们发现,国家对于哪些行为进行刑罚是正当的。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刑法为基础,而刑法则以正当性为基础。没有正当性,刑法治理的法律关系,必然要出问题。因此刑法学者必须要研究刑法的正当性。但是,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刑法虽然确定或者创设法律关系,这种方式是以规范——行为类型化的方式产生的。所以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是现实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其内涵和外延,而不是真实的具体的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仅仅是刑法反映出来的社会关系。所以说,刑法不制造法律关系,现实的法律关系是由犯罪行为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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