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驾校、公安机关发证部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驾驶行业的许可和准入行为,杜绝不合格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混进驾驶行业。驾驶学校培训质量不高是新驾驶员在领取驾证后1至3年内肇事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关职能部门首先要对驾校加强监督管理,促使驾校加强对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从近年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来看,多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常识缺乏造成的。少数新驾驶员,平时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为了蒙混过关,不惜找关系、托人情,而照样取得了"人情证、关系证",殊不知这为日后埋下交通肇事的祸根。最为关键的是对驾驶人员的资格考试,有些地方交警部门管理过松,执法不严,这应是诱发或日后潜在的各种交通肇事的源头。
(三)对违章者实行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员的处罚规定有警告、罚款和吊扣驾驶证三种。但在实际执行中,使用罚款处罚的较多,而使用警告和吊扣驾驶证的处罚较少,处罚手段较为单一,结果是治标不治本。如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执法中,往往是罚的多拘的少,扣证后找个熟人照样要到手的现象时有发生,"一罚一扣一放",导致违章机动车辆仍然在道路运行。同时罚款处罚因受数额的限制,对驾驶员起不到警省作用。为教育驾驶员,有效减少事故苗头,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驾驶员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故意违章的驾驶员的处罚,要让其有"违章一次、记忆终身"的感觉。此外,笔者建议交通法规应该规定对那些安全观念淡薄又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吊销驾驶执照终身,永远不能开车。
(四)加大刑法处罚力度。交通肇事由于是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处理较宽,适用缓刑也比较多。如前所述,交通肇事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在肇事者的处罚上也要分清责任,正确处罚。不能仅依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一概适用缓刑,也不能把肇事者是否作了经济赔偿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不同,规定有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交通肇事案件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但有些事故的发生却是由于间接故意造成的,如,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无驾车上路资格,明明知道车辆有毛病,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而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对无证驾驶、"病车"上路引发交通肇事的要比照一般犯罪从重处罚。有的驾驶员肇事后,竟大言不惭地说:只要赔几万块钱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因此,对那些经常违反交通法规屡教不改,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或嫁祸他人以及酒后开车、畏罪潜逃等肇事者尽量少宣告或不宣告缓刑,更要防止"以罚代刑"。判处刑罚重一些,给交通肇事犯罪狠狠的打击。实现既重罚相关肇事者,又警示其他驾驶人员,力争警钟长鸣,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