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当性之判断
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张乐奕注册网站发布王菲的隐私的行为以及他将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链接的行为,足以导致王菲的隐私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由于本案涉及“婚外情”这一社会敏感话题,这类不道德事件的主角的隐私的曝光往往会引起社会评价的普遍降低。故此,张乐奕的行为与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与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三)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如何界定?
1、条件关系之判断
作为婚外情事件的主角,王菲的私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后,使得社会的负面评价与非难都锁定在了他身上,导致他遭受了一系列的损失: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他极不公正的报道。[10]
本文认为,王菲隐私权受侵犯和他遭受的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不敢聘用;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费用这些损失和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因为,如果被搜索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经历等隐私没有被公之于众,网民无从得知这些信息,也就不会有上述现实世界的损害发生,最多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谩骂或进行语言攻击。
对于王菲所谓的“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本文认为,何谓“不公正”本身就可争议。单纯就条件关系来说,这是由于婚外情本身的不道德性和可谴责性,如果不是因为婚外情,即便他的隐私被公开,并不会导致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王菲的隐私权被公开和媒体对他的“不公正”报道之间无条件关系。
2、相当性之判断
关于“相当性”的认定,本文认为,虽然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和他遭受的(1)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2)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3)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4)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不敢聘用,(5)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费用这些现实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不能仅凭条件关系的成立就令张乐奕对这些损害全部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以及到门口两侧贴恐吓标语的行为是对王菲的隐私权的又一次侵犯,对他们的行为要另行进行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他们造成的损害不应全部由张乐奕承担。至于被单位辞退,在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内,仅仅是私人信息的公之于众,并不足以导致被单位辞退,更何况本案中证据表明,王菲并非被单位辞退,而是自己辞职。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菲的行为的确侵犯了张乐奕的隐私权,对于王菲遭受的(1)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2)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3)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4)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费用,以及王菲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应由张乐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不可以要求他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王菲遭受的(1)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不敢聘用,(2)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不应由张乐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