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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中的因果关系

  

  所以,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和他∕她遭受的上述4种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可以视情况责令“个人用户”承担部分责任,但绝不可以要求他承担全部责任。


  

  五、回归案例得出结论


  

  (一)张乐奕是人肉搜索中的“个人用户”吗?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所谓“个人用户”是指源头信息发布者和跟帖人。源头信息发布者是指将自己所见所闻或所经历的不道德或有争议的事公布出来(通常公布于论坛或贴吧)的人,根据行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索求答案,一类只是透露隐私。跟帖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首次把被搜索人信息发布到网上的跟帖人,他发布的信息之前在网上是搜索不到的,另一种是通过网络搜索将之前已经在网上存在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并粘贴到该次“人肉搜索”中的跟帖人。


  

  本文案例中原告王菲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其妻姜岩因此自杀身亡,这一事件本身极具道德争议性,极易吸引眼球,引发关注。死者姜岩生前在博客上记录了事情的经过与自己遭受的心理痛苦,并且也公布了王菲的私人信息。因此,她的博客是“首次”发布事件真相与王菲私人信息的网络空间。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此事后注册了一个非经营性网站,公布了王菲的婚外情、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姜岩的博客),且发表了对王菲进行谴责的文章。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这一行为会增加网站的浏览量,使更多的网民可能看到该网站的内容。


  

  至此,并未发生人肉搜索,直到有一天,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网民A)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才使得姜岩的死因、王菲的“婚外情”成为众多网民关注和评论的话题,随后,在一些网民(网民B)的提议下,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在天涯网展开。[9]我们会发现,网民A 是典型的第二类源头信息发布者,网民B是第一类源头信息发布者,至于张乐奕,虽然他并未参与在天涯网展开的人肉搜索,但是他将自己注册的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链接的行为,本质上增大了网站的浏览量,这与第二类源头信息发布者非常类似,都是试图让更多的网民得知此事,引起关注。


  

  因此,本文认为张乐奕属于第二类源头信息发布者。


  

  (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1、条件关系之判断


  

  本案中,姜岩将王菲的隐私发布于自己的博客上在先,其后张乐奕才将王菲的隐私公布于自己注册的网站上,当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王菲的个人信息时,张乐奕注册的网站与姜岩的个人博客都会成为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本文认为,这属于多数原因事实存在导致一定结果发生的多数因果关系,张乐奕的行为与姜岩的行为共同作用,二者皆与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另一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张乐奕将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这会增加网站的浏览量,使得王菲的隐私可能被更多网民知悉,这会成为判断他的责任范围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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