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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中的因果关系

  

  “人肉搜索”中的跟帖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首次”把被搜索人的信息发布到论坛或贴吧里的跟帖人,他∕她发布的信息之前在网上是搜索不到的,另一种是通过网络搜索将之前已经在网上存在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并粘贴到该次“人肉搜索”中的跟帖人。


  

  1、条件关系之判断


  

  对于第一种跟帖人,他∕她的披露行为显然直接导致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被不特定的网民知悉,没有他∕她“首次”发布信息的行为,被搜索人的隐私就不会被广大网民知悉。因此,第一种跟帖人的披露行为与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存在条件关系。


  

  对于第二种跟帖人本文认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使得网民的个人信息难免会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比如个人博客、人人网(号称中国最大实名制社交网络)等,这些网站上记录的个人(非名人)信息通常只在小范围内被熟人圈知悉,而“人肉搜索”是在浏览量较大、较有影响力的论坛或贴吧进行。如跟帖人是将他人的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粘贴到进行“人肉搜索”的论坛或贴吧里,必然导致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迅速被不特定的大多数网民知悉。本文认为,这种跟帖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存在条件关系。(2)有些跟帖人只是把进行人肉搜索的论坛或贴吧里已存在的披露被搜索人隐私的跟帖进行整理、归纳,再跟贴。本文认为,若没有这种重复披露行为,不特定的多数网民依然会通过他人的跟帖得知被搜索人的隐私,因此,这种跟帖人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2、相当性之判断


  

  对于第一种跟帖人,他∕她是“首次”把被搜索人的信息发布到论坛或贴吧里。客观上,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这就意味着跟帖人所披露的他人信息会迅速传播、被网民广泛知晓,根据常识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故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第一种跟帖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对于第二种跟帖人,上文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由于情况(2)中的跟帖人的重复披露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故而没有进一步讨论“相当性”的必要,所以只考察情况(1)。这类跟帖人将他人已存在于网上但只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粘贴到进行“人肉搜索”的论坛或贴吧里,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超出特定小范围,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故此,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情况(1)跟帖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四、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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