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是这条因果链的始端。虽然他∕她不是被搜索人隐私的直接公布者,但是跟帖人是因他∕她的索求而公布被搜索人的隐私的,他∕她的行为是被搜索人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没有源头信息发布者的索求行为,就不会有披露他人隐私的跟帖内容。所以,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对于第二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一般情况下,他∕她只是在论坛或贴吧里最先发起一个主题帖公布自己的见闻(往往是不道德或不公平,易引发争议的),主题帖中会透露出事件主角的部分个人信息或相关细节,但他∕她并未明确表示向网民索求更多信息。起初的跟帖可能只是义愤填膺的评论,随着关注该主题贴的网民不断增多,事情逐渐有了变化,有一些跟帖的内容开始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或者涉及事件主角的隐私,或者涉及事件的具体细节……总之,最后的结果就是被搜索人的所有隐私都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在这种情况下,源头信息发布者的发帖已将被搜索人的部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随后的跟帖人的补充披露使得被搜索人更多的私人信息被不特定的网民知悉,但是跟帖人并非因源头信息发布者的号召而披露他人隐私,源头信息发布者“披露部分他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跟帖人的补充披露行为。因此,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与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之间的条件关系只在自己披露的“部分信息”范围内成立。
2、相当性之判断
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他∕她通常是在浏览量较大的论坛或贴吧里发布索求被搜索人信息的主题帖。客观上,“较大的浏览量”意味着知晓被搜索人信息的网民看到主题帖的可能性非常大,源头信息发布者是在追求尽可能多的潜在的回答者。同时,目前论坛和贴吧都采用匿名制,发言者不必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知晓被搜索人信息的网民可以无风险地跟帖披露其隐私。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源头信息发布者发帖索求的行为,足以导致跟帖人披露被搜索人的隐私。故此,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二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他∕她在浏览量较大的论坛或贴吧里发起的主题帖中会透露出事件主角的部分个人信息或相关细节。“较大的浏览量”意味着透露出的“部分个人信息”会迅速传播、被网民广泛知晓,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源头信息发布者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部分隐私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故此,第二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二)跟帖人利用网络侵权时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