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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中的因果关系

  

  2、个人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特征


  

  个人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是以网络作为工具或者中介的一种新型的侵害权利的方式,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它具有侵害隐私权的一般特征,但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表现在:(1)网络侵犯隐私权具有广泛性、快速性。(2)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难以控制[6]。(3)线上线下联动。网络空间的言论在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非物质损害的同时,往往会波及受害人现实生活造成物质上的损害,这其中哪些损害该由个人用户承担,哪些损害不该由个人用户承担,这是网络侵权中认定因果关系的难点所在。(4)利用网络侵害隐私权更加隐蔽、便捷。上网者遍布世界多如牛毛,加之行为人隐瞒真实身份,要找到侵权行为人无异于大海捞针。


  

  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所欲断定的是,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害,是否“因”个人用户的行为造成。具体而言,在侵权法上,法律要个人用户对被搜索人的损害后果负责,必须是该个人用户的“行为”和被搜索人“权利受侵犯”之间基于事实层面的观察具有因果的牵连,对这种因果牵连性进行判断时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先要认定条件关系,再判断相关性。


  

  考察条件关系时采用“若无,则不”的检验方式,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该行为始为损害之原因。同时,“若无,则不”的程式也是一种反证规则,旨在认定“若A不存在,B仍会发生,则A非B的条件”,其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某种结果无关的事项。[7]


  

  关于“相当性”的认定,各国判例学说所采的判断基准宽严不同,但具有一项共识,即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对“相当性”的判断,本文采王泽鉴之说法,以“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判断基准,用于判断“通常性”所应考察的范围,以行为时所存在的一切事实以及行为后一般人预见可能之事实为基础。[8]


  

  (一)源头信息发布者利用网络侵权时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断


  

  “人肉搜索”中的源头信息发布者,根据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将所见所闻的不道德、易引起争议的事情公之于众(通常做法是在浏览量较大的论坛或贴吧里发起主题帖),但由于不清楚事件主角的具体信息或事件的真实细节,从而明确向网民索求事件主角的私人信息或事件的真实细节;第二种是已知某不道德事件的部分真相或事件主角的有关信息,将其公之于众,引人关注,任人评说。


  

  1、条件关系之判断


  

  对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事情的自然发展状态是:他∕她在浏览量较大的论坛(比如天涯、猫扑)或贴吧(比如百度贴吧)里最先发起一个主题帖,公布自己所见所闻的不道德的事,向网民索求相关信息;网民或者将自己知晓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将利用搜索引擎得知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人问人将问到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跟帖进行谩骂、语言攻击……人肉搜索就这样愈演愈烈,终于,被搜索人的隐私成为了人尽皆知的大众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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