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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职业保障

  

  (五)职业教育无特点


  

  近年加强了检察官培训力度,但是这些培训对于西部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而言好像冬日的太阳普照不了每一个角落。公诉人员的培训几乎还是按照理论自学、实战锻炼和经验积累的模式进行,接受上级组织的调训、集训较少。再加上培训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要由接受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支出,受经费及人员结构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安排干警参加上级检察院的培训极其有限。有的干警从参加工作就到检察院,工作长达10余年,除了参加本院和市级检察院组织的为期半天、或者一天的理论或业务培训外,没有参加过一次省级检察院组织的任何培训。而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法警,教育培训工作却搞得很好,平时集训,授衔、晋衔培训等搞得很正规,也抓得很扎实。


  

  三、公诉人职业保障建议


  

  (一)建立公职业权力地位保障制度,确保公诉人依法履职


  

  公诉人职业特点决定了公诉人职业具有稳定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应从制度上保证公诉人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度不被动摇,最大程度地保证公诉人独立行使职权,增强公诉人职业的神圣和尊荣。可尝试建立公诉人司法豁免制度,即公诉人依法履行公诉职务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同时,公诉人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起诉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公诉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要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确保落实主诉检察官各项职责。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负责处理相关事项。


  

  (二)建立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公诉人应有尊荣


  

  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作了规定,但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具体标准和经费来源并不一致,差异较大。实际上,地方检察院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贫,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可言,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同时,检察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公诉人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面对的利益诱惑更甚。因此,在加强检察官收入保障的同时,应争取并落实公诉人办案补贴、出庭补贴以及主诉检察官待遇,同时,对于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给予精英公诉人津贴,上述经费均应由财政核拨,确保检察官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相关津贴,并逐步提高检察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同时鼓励、指引公诉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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