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公诉人职业保障

  

  二、公诉人职业保障现状


  

  (一)职业权力受制约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公诉人。但是,检察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公诉人独立行使职权也难以保证。比如,检察机关很早就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主诉检察官审查案件仍要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请示,没有独立处置权利,无法体现独立办案的职业权利,实际上增加了重复劳动,造成资源浪费。


  

  (二)职业地位难凸显


  

  现行检察院体制是受地方党委管理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检察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党委。地方组织部门并不十分了解检察院的业务,用人标准最看重的还是政治素质,或者说看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服从大局。另外,地方看重的还有综合素质,主要是管人管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专业水平,这是与公诉人职业化、专业化背道而驰的。这样就可能形成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一部分优秀公诉人被埋没,不能被提拨到重要岗位上来。在这种用人环境下,公诉人的职业地位无法彰显。


  

  (三)职业待遇不对称


  

  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工资保险福利作了专门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在目前,无论是工资待遇还是干部管理,检察官都是以公务员的管理模式管理的,在管理和待遇上与检察官的素质要求不相匹配。国家对检察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它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往往低于其他政府部门,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检察官心理的不平衡。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当前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公诉人工作越来越繁重,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检察院实行公诉人办案补贴、出庭补贴,以提高公诉人待遇,但是,这些补贴大部分都是由各检察院在自己的经费中挤出来,时常无法兑现,不少优秀公诉人因检察院待遇太低、政治上前途无望而转行去当律师或调动到其他政府部门,造成优秀公诉人才流失。


  

  (四)职业安全压力大


  

  公诉人工作前承侦查机关,后启法院,这个过程中始终面对着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既处在同犯罪直接较量的第一线,同时又处于诉讼监督的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第一线。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有关侵害检察官、公诉人人身财产安全、阻碍公诉人履行职务的事件时有报道,公诉人承受着越来越大的职业压力和风险。公诉人审查任务重工作压力大,超负荷的运转摧残着公诉人的健康。不少地区公诉人平均每天必须办结一件案件,工作超负荷运转,加班加点更是常有之事。在依法治国方略日益推进的今天,公诉人自身安全和健康如何保障,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难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