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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职业保障

浅谈公诉人职业保障


杜之平;王佳丽


【关键词】公诉人;职业保障
【全文】
  

  公诉人是从事国家公诉的检察官。建立和完善公诉人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公诉人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公诉人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是公正司法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公诉人精英化、专家型职业建设思路,强调要把公诉人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作为检察机关的基础工作和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公诉人建设,首先要加强公诉人职业保障,包括职业权力保障、地位保障、收入保障、安全保障、教育保障等。笔者试就公诉人职业保障谈些个人浅见。


  

  一、公诉人职业保障的依据及相关规定


  

  (一)公诉人职业保障的客观依据


  

  公诉人是检察官,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来考察,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为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均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专职制和高薪制等职业保障制度。在澳门,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和荣誉,都优于澳门公务员,与法官的地位和待遇相同。检察官的薪俸,相当于澳门总督的67%至75%。每位检察官都配有高级专车和专职司机,每位检察官办公室还有足够的司法文员和书记官等辅助人员。凡位及检察官职务者,可以要求配备负责安全的保镖一至两名,这些都说明澳门的检察官社会地位较高。各国虽国情不同,但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确属共同的客观需要,这些保障机制基本上保证了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工作具有专职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公诉人职业保障的法律依据


  

  我国《检察官法》在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9条中对检察官享有的职业权利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即:一是检察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是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检察官的职业收入保障在《检察官法》第十二章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为: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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