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国内外的侦查实践均已证明,技术侦查手段因具有侦查方式的秘密性、侦查手段的技术性及获取证据的直接性,故而成为打击技术型、隐秘型犯罪的有效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具有独特功效。同时,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具有秘密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很容易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然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几乎是个空白,这既无法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司法实践,也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以及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必须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进行立法。
我们应当以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将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尽快纳入法治化轨道,力求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应当明确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侦查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以使这些侦查手段的采用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应当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相信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检察机关职权的完善,定会加快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实现。
【作者简介】
马健,单位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73页。
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第25卷(2004年第6期),2004年11月15日,第26页。
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2004年2月,第111页。
参见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2004年2月,第112页。
尉建行于2002年4月考察福建时的讲话。
参见章礼明:“我国通讯监听诉讼规则之建构”,《河北法学》,2004年1月,第74页。
彭真同志曾于1982年10月4日的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说:“党内一律不准搞侦听、搞技术侦查。这是党中央决定的,是党中央多年来坚持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敌我、内外界限要分明,不能混淆。”
参见张燕鹏:“刍议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正当性”,《法商论丛》2008年,第14页。
陈光中,胡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4卷第1期,20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