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
如前所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2006年2月12日起在我国生效。《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允许其反腐败机构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并允许法庭采信由此产生的证据。据此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担负我国反腐败职责的重要机构,理所当然地应当拥有技术侦查权。另外,2004年9月在我国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上,通过了《国际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决议》,该《决议》明确提出:“法律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活动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这些都为我国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权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技术侦查立法提供了契机
由上节的论述可知,无论是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是适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进行立法,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订《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我们应当以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一方面,明确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侦查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以使这些侦查手段的采用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应当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样的修改,不仅能够把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纳入法治化轨道,也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加趋于合理和科学。
(三)国外相关立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供借鉴
技术侦查是当今多数国家通行的侦查措施,也是侦查严重职务犯罪的一种常用手段。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都已对职务犯罪适用技术侦查进行立法规制,尽管其规定各不相同,却体现出大体相同的立法目的和共同的程序原则,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另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法律文件,也为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指明了方向。本着《公约》“强化严惩犯罪的力度,保障正当程序的底线”[9]之精神,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我国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工作可以少走很多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