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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

  

  所谓技术侦查权,是指侦查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技术侦查权应以侦查权为基础,即拥有技术侦查权的机关首先必须是法定的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贪污、贿赂、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即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因而在此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只不过是根据现实需要扩大了其侦查权的外延而已,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况且,就其侦查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性质而言,检察机关比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更加迫切需要技术侦查手段的支持,既然法律已经赋予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查权,那么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2、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与执行党内纪律并不矛盾


  

  多年来,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之所以得不到法律授权,一个重大障碍便是对“党内一律不准搞侦听、搞技术侦查”[7]的误解。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而职务犯罪又大多发生在党内,所以查处职务犯罪不能搞技术侦查。这种说法无论是从概念还是从逻辑的角度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彭真同志所指的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本质的区别。这里所说的“党内”,是指可以由党章调整和规范的党内事务,同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惩处的问题有着本质区别。党员干部的职务犯罪严重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和政府形象,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严重破坏国家法制的犯罪行为,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党内”问题。对职务犯罪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只不过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并不涉及“党内”问题[8]。


  

  其次,职务犯罪的主体并不都是党员。那么按照上述逻辑,对非党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呢?如果可以,那就意味着党员拥有法外特权,显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不可以,理由何在?


  

  综上,“党内一律不准搞侦听、搞技术侦查”只是我党的党内纪律,而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侦查职务犯罪则是法律问题,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权与执行党内纪律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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