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
马健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
【全文】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界定及特征
(一)技术侦查的界定
对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国外的学者似乎并不感兴趣,无论是诉讼法学著作还是侦查学著作,其更多关注的是对具体的技术侦查行为的法律规制和实施方法。在我国,对于何谓技术侦查,迄今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单纯从技术性角度来定义,认为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1]。二是将技术侦查等同于秘密侦查,认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2]。三是既强调技术性又强调秘密性,“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3]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技术侦查的专门规定,只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了“技术侦察”。根据有关解释,这里的“技术侦察”,主要是沿用司法实务中的习惯用法,与“技术侦查”并无区别,其含义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笔者认为,相对来讲,上述第三种观点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符合我国目的司法实际,因而本文中将技术侦查定义为:所谓技术侦查,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地收集证据、查明犯罪、查获犯罪人的侦查措施的总称。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
(二)技术侦查的特征
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法定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与上述普通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以下明显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