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立案监督的立法重构
高忠祥
【关键词】立案监督
【全文】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备、部分落后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为因素等各种原因的影响,导致立案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试图对我国立法中有关立案监督的规定进行浅要探析,并试图从中寻找相关对策。
一、我国立案监督的立法规定
关于立案监督,我国宪法和刑法均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对立案监督原则性、普遍性和宏观性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对立案监督较为具体的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应当如何处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较好的落实了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我国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由于当时客观环境、认知水平乃至指导思想等限制,我国法律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并非十分科学合理,这也给立案监督实践带来了一些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