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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探究

  

  (三)遗嘱人不识字,没有阅读理解能力,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后签名。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打印遗嘱即便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字并注明日期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名也应该认定为绝对无效,因为遗嘱人既不识字也没有阅读理解能力,在传递意图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失真的情况,遗嘱人首先向打印人传达自己的意思,打印人根据遗嘱人的意图打印文稿、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签字,在这三个过程中首先不能绝对确保遗嘱人的表达意思的内容与代书人输入电脑里面的文字的内容相符,二来很难保证打印件的内容与诵读内容完全一致,三来由于遗嘱人的个人理解能力,对诵读内容的理解有可能与诵读内容本身不一致,而遗嘱人的签名只表明他对自己所理解的内容表示认同。因此,凭遗嘱人的签字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就很难证实打印的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撇开这种情形下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说,为确保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不能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打印遗嘱应该认定为无效。


  

  (四)打印遗嘱有遗嘱人亲笔特殊注明的遗嘱应该认定为自书遗嘱。在这样的情况下,遗嘱的主体内容是打印的,在打印遗嘱内容的末尾如果有对打印遗嘱亲笔认可的书写内容如“以上打印遗嘱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表示认可”、“以上打印遗嘱是我委托某某某打印,我已经阅读无误,是我的内心真实意思,我认可上述内容”、“以上打印遗嘱是我于某年某月某日亲自打印,核对无误”这样的特殊注明,从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这些特殊注明情况下,我们不管是谁打印,也无须有无见证人现场见证或者签名,从遗嘱人对遗嘱的认可内容来看,可以把打印遗嘱看作是自己的手写内容的延伸,而且也无需证据证明上述打印内容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样的打印遗嘱应该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确认有效。


  

  (五)特殊情形下的打印遗嘱


  

  1、仅最后一页有遗嘱人签名的多页打印遗嘱


  

  笔者认为,无论打印遗嘱的内容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装订在一起或者是否有齐缝印,没有亲笔签名的那几页打印遗嘱应该确认为绝对无效,有亲笔签名的最后一页打印遗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看其是否符合上述讨论的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如果符合则有效,否则也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因为尽管多页打印遗嘱之间内容具有连续性,但由于打印的文字具有格式的统一性,完全可以根据后一页的内容来编造前面的内容,有可能出现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理,即使遗嘱被装订在一起,但并不能确定是遗嘱人订立好遗嘱后亲自装订还是之后人为的装订在一起。即使是遗嘱人订立好遗嘱后就把遗嘱装订在一起,但之后也很有可能被其他人替换掉前面没有签名的几页,从而伪造遗嘱;此外,即使打印遗嘱有骑缝印,这样的遗嘱也容易被伪造,但如果在骑缝处有遗嘱人的签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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