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探究
唐实仁
【关键词】打印遗嘱;法律性质
【全文】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辅之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老人在临终前用打印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案件将越来越多,法律理应是社会生活的体现,应该反映社会现实,但立法于1985年4月10日的《继承法》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可供参考,导致司法实践上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经常出现。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打印遗嘱一味否认也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是否承认、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是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1]。
一、打印遗嘱概述
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将其储存,并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的具体内容由电脑输出数据打印而成,因此很难判定谁是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并不多,常见的只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比较规范。
二、打印遗嘱的具体类型
由于打印遗嘱的形式多样,且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衍变,试图用某一种分类方法囊括生活中出现的打印遗嘱形式也是不现实的、更不可能。笔者根据写作的需要大致的将打印遗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打印的主体内容;第二部分是遗嘱人对打印内容的认同;第三部分是遗嘱人的签名及日期;第四部分是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然后根据上述四个部分的不同形态将打印遗嘱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由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打印遗嘱基本上都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故在具体分类时对这一部分不再具体区分情况一一介绍):
(一)根据第一部分可以将打印遗嘱分为单页的打印遗嘱和多页的打印遗嘱。对于多页式的打印遗嘱还可以具体分为有骑缝印和无骑缝印的打印遗嘱,有骑缝印的打印遗嘱一般在形式上可以保证打印遗嘱的连续;
(二)根据第二部分即遗嘱人对打印内容是否认同可以分为有特殊注明情况的打印遗嘱和无注明的打印遗嘱。对于打印遗嘱,如果遗嘱人对于打印内容在打印遗嘱内容末端、签字之前有一段对遗嘱内容的具体说明,如上述打印遗嘱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出于美观的需要由我打印出来或者由他人代我打印出来等情况就认同为有特殊注明情况的打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