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与复核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预、决算,工程人员不得自行为承包单位制作预、决算书。对于大额贷款项目的预算、决算,应由银行进行严格审核。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查工程实际造价和各项应付款项,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的开支情况。
3.实行阳光采购制度。单位采购材料应当公开进行,使职权行使公开透明、合理分散,削弱个人在采购活动中的权利,防止暗箱操作,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凡是存在违法、违纪、行贿犯罪劣迹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严格禁止进入建筑市场。
4.实行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甲方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不准接受乙方送礼,不准滥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向乙方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乙方不得为了偷工减料或其他个人利益而贿赂甲方工作人员。
5.实行廉政责任制度,保证廉政责任到人。如果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即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人在何处工作,以及担任什么职务,都不影响责任追究。对于廉政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发生职务犯罪的,应当追究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如信息发布、标书发放、招标标底审定确认、评标、揭标确定承包单位,都要严格按程序公开进行,采用科技手段,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教育机制。该机制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素质教育。重点是加强职业道德、党风廉正等素质教育,提升党员干部及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二是法制教育。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三是警示教育。以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剖析,增强党员干部应对腐败的辨别能力,对发现的不廉洁的苗子、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对不良行为作出及时的纠正,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办案件
依法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维护工程资金安排和确保工程优质高效,防止“豆腐渣”工程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一旦发现有犯罪线索要立即进行查处。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处在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中的行贿受贿、擅自转包工程的行为,在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中贪污、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在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环节上的索贿受贿行为,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监理人员、质检人员不认真履行权力和职责,渎职造成国家财产大量流失的犯罪行为等。通过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查处,提高检察机关的声威,震慑和警示犯罪分子,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