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务本身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一是职务本身存在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职务是职权的一种表现。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活动中掌权人可以任意开人情标,化整为零,转包分包工程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接受他人贿赂,一般也不会被人知晓。于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人便会实施职务犯罪,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是一些职务本身有国家的强大力量做为后盾,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产生官僚意识,自高自大,目空一切,进而导致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此外,再加上有的被害人由于惧怕行为人手中的职权,即使已受到职务主体非法行使权力的威胁,也会对职务主体的犯罪行为容忍克制,不敢依法抵制和反抗,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越来越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地实施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
(五)缺乏有效监督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情况搞清楚,已变成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作为同级监督机构了解较清楚,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健全并完善相关体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安排,综合治理,关键是要健全建设市场的法律和制度,将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等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投机行为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在建设领域中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重点执行或推行以下制度:
1.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投资方、承包方、中介组织,要到统一的市场上公开交易,增强发包、承包的透明度,不搞隐形交易。建立评标专家库,保证一支由道德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评标队伍,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评标的公正与科学。投标、定标由专家领导小组集体决定,严禁泄露工程标底,对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严格进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资质审核,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参与把关,避免权力对招投标的干扰,防止工程招标失灵,杜绝“首长工程”和“关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