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三)犯罪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和多变性


  

  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名目繁多,如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而且权钱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发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几个重要环节,表现为送、收好处费、回扣等,实行招投标后则表现为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等。上述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受贿者也精明地采取有第三者在场不收、不是熟人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有的还以请对方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实行一条龙服务等等。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明确职务犯罪的成因,是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深入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了解其间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此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效果。


  

  (一)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


  

  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是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分子“前赴后继”的体制原因。另外,目前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


  

  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存在新体制的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维艰。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此类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对有形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目前仍无法可依,场外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的现象十分突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较多。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掌握着国有工程资金的使用权,用多用少与个人利益无关,没有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至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不到责任人,风险也无人承担,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