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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土治理法治论

  

  其三,强化国土规划的法案化和法律刚性。土地利用的无序和无效,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土地规划缺乏应有的法律刚性,土地开发利用不是按照既有的规划实施的,而是土地规划依照资本和项目进行随意的调整和变更,这种严重违背信赖保护原则的国土行政方式,极大地损害了国土规划的刚性,也造成了国土开发利用中的极大社会浪费,导致了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和动辄对新建工程实施爆破。其实,规划就是法律,国土规划一旦形成就理应不折不扣的执行。笔者建议,建立健全国土规划的人大审议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提升其应有的法案刚性。


  

  其四,加大国土信息公开力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国土的前提是国土的决策民主,民主决策的前提是公众参与,而要实现公众的有效参与,必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公众知情需求的依法满足又需要国土信息的及时和全面公开。这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也是服务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石。具体而言,在国土行政领域迫切需要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子制度:1、土地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形成和落实公开制度;2、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国土资源规费征缴、上缴和使用情况公开制度;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形成参数和具体分户补偿额度公开制度;4、国有土地收回依据、补偿标准,转让情况公开制度;等等。


  

  最后,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鉴于国土领域纠纷的多发性和多样性,为了纠纷预防和争议解决的实效,应建立健全:1、事前的利益协调机制。比如土地征补标准的听证制度,征补标准的多元磋商机制,征补诉求的多渠道表达机制,等等;2、事中的程序机制。比如说明理由制度,国土调查制度和证据制度,完善告知和送达制度等;3、事后的救济制度。比如建立复议专家库制度,国土复议委员会制度、国土复议人民监督团制度,重大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典型案例公示公告制度等。


【作者简介】
倪洪涛,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河南禹州人,中国致公党党员,法学博士。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

许章润:《地权的国家德性》,再《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
徐绍史:《跟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载《国土资源通讯》2011年第15期。
彭小云等:《湖南构建地方特色国土资源法制体系》,在《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2年5月30日。
《湖南株洲农民因抗强拆自焚重伤》,载《新京报》 2011年4月24日。
赵文明:《湖南耒阳矿征办窝案续:一人被查百人闻风而逃》,载《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26日。
刘志杰:《湘西涉黑暴力夺矿团伙:小头目的身价都过亿》,载《潇湘晨报》 2012年4月17日。
倪洪涛:《新拆迁条例尚需正确处理四大关系》,载《求索》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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