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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土治理法治论

  

  4、划拨土地违法转让现象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地方政府对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未尽严格监管的法定职责,造成划拨土地在尚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从而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与诉讼,严重影响土地的进一步开发利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


  

  上述问题只有在法治国土的框架中才能得到根本的扭转。笔者以为,在“十二五”期间应着力探讨和完善以下几项工作:


  

  其一,改革财政体制,打造法治GDP。众所周知,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上移、事权下压,地方政府不堪重负,尽管省级特别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断程序化和制度化,但是毕竟是有求于人,还是没有“自力更生”来的“又好又快”,于是,地方县市政府开始经营城市,并在城市经营中化解着自己的财政危机,既有看得见的政绩,又有财政上的丰厚收入,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这样,征拆不可避免。但是,“推土机推不出政治,推不出和谐社会,也推不出真正的城市化,反而可能推出不和谐,推出不稳定,推出上访,推出流血,推出官民对立,推出对政府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不信任。”因此,未来土政乱相的治理,仰赖于土地财政神话的破除和唯经济论迷思的破灭,在建立政绩评价和官员升迁考核多元化的过程中,最终走向地方社会的全面理性发展。


  

  其二,加快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以物权制度和基础民主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我国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体制,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特色之一,是我们讨论征拆问题永远也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也是一切国土乱象绕不开的制度根源。试想官员们面对强拆甚至暴力拆迁为何那么理直气壮,道理很简单:土地是国家的,即便是集体的也可以一纸红头文件变为国有,我是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就代表国家,请从我的土地上消失,否则我拆了你;开发商的逻辑也有类似的法理基础:我得了土地使用权或曰土地使用权迟早是我的,你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必须拆除,“房随地走”即所谓的“房屋属地主义”嘛![7]正是基于这种土地所有权现状,笔者认为,在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明晰化和长期稳定化的基础上,完善基础民主,扭转以村支两委的征补意志代替村民意志的局面,通过村民议事制度和物权刚性保障制度的双重保护,维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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