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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土治理法治论

湖南国土治理法治论


倪洪涛


【关键词】湖南;国土治理
【全文】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之大变革,“变”核心就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转型引发的思想观念、规则体系和生活方式的重塑和再造,而这场大变局的实质又是围绕着对土地等有限资源的占有为代表的既有利益格局的重新配置展开的。其实,我们一直以来全民参与其中的的革命也好,改革也罢,其核心就是地权改造。“一部中国共产党党史就是一部土地革命的历史,”只是我们对国土的范围边界、利用程度、占有使用模式不同而已。可见,土地等资源的权属关系和开发建设事关国运全局,兹事体大。也正是从这个意思上讲,地权政治是国家政治的风向标,“有成熟的地权,才有成熟的国家”。[1]改革也就是探索一种新型的土地等资源的法权关系,并实现该法权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稳定性,同时通过程序机制的建立确保资源和利益调整的内在活力与动态平衡。


  

  变革是转型期中国的永恒主题,问题的关键是变革的方式和方法,是依政策办事,还是依法办事;是依法办事,还是依法行政。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即中国改革进程中的政府行为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中进行,法律之治应该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常态。2011年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全国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中指出: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将“依法行政纳入国土资源管理全局来谋划”,打造“法治国土”。[2]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法治国土”的提出不仅意味着我国国土治理方式的深刻转型,也为国土资源领域民主决策、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在带来国土资源系统内制度完善的同时,必将会助推整个外部执法环境的整体提升,从而实现我国土地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


  

  近年来,以行政程序的培育、裁量基准的规范和服务政府的实践为中心的法治湖南建设稳步推进,成效显著,可谓“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法治新政已成为助推和谐湖南的强盛发展力,湖南法治模式展现出来的我国地方治理的规则化和程序化,具有深远的标本示范效应。


  

  在此背景下,湖南国土跟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国土资源治理中践行湖南法治精神势在必行。其实,“十一五”以来,全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的成效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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