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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储槐植先生《美国刑法》有感

  

  正如文章所讲,由于没有微罪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虽然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按照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不应适用逮捕措施。但一些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并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刑法条文上已明确规定只有一种主刑的案件,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几种主刑并存的案件,情况更不容乐观,比如入户盗窃未遂、公共场所扒窃未遂等等。笔者认为,假如刑法学理论上明确界定了微罪概念,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微罪案件办理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并以此指导刑事司法实践,那么,根据逮捕条件,对涉嫌微罪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从此,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就不再报捕,检察机关也不会对此类案件作出逮捕决定。如此不仅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了相互协调,而且还可以避免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捕后轻刑率高的问题,有效降低羁押率。捕后轻刑率高,除了执法理念上的问题,重要的是降低羁押率所必须的法律制度是否得以建立,我们现在缺的就是这方面的作为。以盗窃罪为例,刑法上就要分出三六九等,刑诉法上就要明确对情节轻微的盗窃案件比如入户盗窃未遂等不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以此类推,这样做既是刑法(刑罚)谦抑性的要求,也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从根本上可有效保障刑法的打击锋芒,实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目标。


  

  三是关于犯罪构成结构,美国犯罪构成“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构成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第二层次,以排除合法辩护的形式来充实刑事责任条件,完成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反映犯罪构成是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仅仅是静态的‘犯罪规格’ 。”作者还认为:不同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法律结构在内容上大体相同或相似。“上述三个不同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法律结构基本上可归纳为两部分,即成立犯罪的本体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和免责事由(排除违法和责任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合法辩护)。然而不同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各有不同”。“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奠基于传统司法实践(判例法,对抗式诉讼模式,陪审制),同源于刑法立法。美国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次理论结构是实践性的,是法官型的。”“德国、日本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次理论结构是理念性的,是学者型的,是刑法学家依据刑法理念对刑法运作情形进行的理论创造。”“俄罗斯和中国的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横向整合式理论结构也是学者型的,它易于被司法人员理解和接受,其显著特点是将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与行为人的犯罪本体(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并列组合构成犯罪,主要原因是该理论创制时代的社会背景和政治体制的要求和制约,即强调阶级性和意识形态,而犯罪客体最易于体现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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