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的刑罚和刑罚执行制度并未如中国刑法纳入刑法总则的内容,而是分列为刑法的第三、第四部分,分别为:处遇和矫正;矫正机关。在有些州,还单独制定有行刑法,具体规定刑罚种类、刑罚执行等内容。这很好体现了《模范刑法典》在判刑和行刑方面的基本指导思想:即“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同时给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是关于犯罪分类,《美国刑法》一书从不同角度做了不同的分类,其中“重罪与轻罪”的分类对我小有启发。此种分类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分类。“1962年,美国法学会拟制的《模范刑法典》按刑罚轻重把犯罪分为四等: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重罪又分为三级: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轻罪的刑罚不超过1年监禁。微罪的最高刑期为30天。重罪、轻罪和微罪统称crime(犯罪),法定刑可规定监禁刑。违警罪只能判处罚金。”储槐植先生在《解构轻刑罪案,推出微罪概念》一文中(载2011年10月3日检察日报)认为:“从总体上认真查纠、从宽发落多数轻微罪案,方能分化突显、有力打击少数严重罪案,此乃宽严相济得以称之为刑事政策的真谛所在。”“对一些轻微罪案不敢或者不愿适用轻微处罚措施,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复杂多样,有可能是长期践行严打政策逐渐形成的习惯,也有可能是从众心理的投影,我认为恐怕与刑法理论没有意识到我国除有重罪和轻罪的司法概念之外在刑法上实际还有微罪的规定密切相关”。“刑法上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具体罪案,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判三年(二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称为‘轻罪’案;有些案件被判‘拘役’,亦称轻罪案显然不妥,因为有期徒刑与拘役在实体和程序上二者的运行机制有别(是否可适用逮捕以及判刑后的监禁场所均有不同),称呼什么为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称轻罪,拘役比轻罪更轻,称作微罪应是理所当然。微罪就是可处拘役或以下之刑的罪。这与卢建平教授提出的犯罪分层理论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