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司法法律制度层面的改革。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继承和发展苏联时期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时代的要求和实际国情进行改革而建立起来的,已经历了宪法司法制度、行政司法制度、刑事司法制度、民事司法制度、仲裁司法制度等各个司法制度内容的改革。当然,由于俄罗斯联邦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以上法律制度也随着相关法律(法典)的修改或补充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一直处于动态的完善当中。以宪法司法制度改革为例,它就先后经历了从苏联时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到当代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制度转型。早在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中,它就首创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在几乎整个苏维埃国家存在时期,苏联(俄罗斯联邦)都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只是到了“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设立宪法法院的讨论才一度甚嚣尘上。依照1991年5月6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和1992年4月21日对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的第七次修改补充,当时设立宪法法院的性质是宪法监督的最高司法机关。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联邦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目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既是负责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也是宪法解释机关。
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政治的转轨、经济的转型、社会的弥合等因素,加之地方主义、分离主义和恐怖主义等的影响,在1992年1月至2003年7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工作期间,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违宪文件恰恰是最多、最严重的一段时期。2000年5月,普京出任俄罗斯联邦总统,马上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改革氛围,由此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围剿”违宪文件的运动。通过总统的介入和强力推动,配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工作,从而消除违宪现象,重新树立和恢复宪法法院的权威。在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改革,奉行浓厚的现实主义改革立场,紧紧围绕当时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困境、而不是拘泥于对宪政主义和法治主义的教条化理解,与时俱进地推进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改革,最终才取得了较大成效。这是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一个“缩影”,显示出任何形式的司法改革,都只能是特定时空背景之下的改革,都必须要依据当时的现实国情,而不能脱离身处的具体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