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三维解读

俄罗斯司法改革的三维解读


王圭宇


【摘要】司法改革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组织和规划,还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进路,审时度势地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关键词】俄罗斯;司法改革
【全文】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为了建立与俄罗斯联邦新的国家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以1991年10月2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叶利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司法改革构想》为标志,俄罗斯联邦正式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帷幕。


  

  第一,司法理念层面的改革。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首先与苏联解体前后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苏联时期,国家性质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当时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其主要活动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及其利益,捍卫社会主义制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明确把国家性质变更为“实行共和制的、民主的、法治的联邦国家”,为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现行宪法确认了“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是国家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目的、内容和适用,决定着立法权、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的保障”。在此背景之下,作为西方法治主义之哲学基础的个人主义在俄罗斯联邦得到确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获得了宪法上的最高价值,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也转而被视为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有效保障,而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个人免受国家的侵害便成为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也因此,俄罗斯联邦后续的司法改革,在理念上开始逐渐强调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有效维护和保障。


  

  第二,司法体系层面的改革。在司法(机关)体系的改革方面,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单一普通法院体系到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当中一个分支的司法权力机关体系的嬗变。在苏联时期,国家机构实行“议会至上”原则,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和代议机关拥有全部的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都是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位列国家权力机关之下的国家机关。在这一时期,国家的司法(机关)体系比较简单,只存在一个普通法院系统。因为,尽管苏联在解体前曾增设了“宪法鉴督委员会”,但由于其并不行使司法职权,故而不属于审判机关。同时,依据当时《仲裁机关法》的规定,苏联时期存在的两类仲裁机关——国家仲裁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仲裁机关,也都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宣布“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原则”,“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据此,俄罗斯联邦以“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为基础,建立起了一个与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平行(等)的,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司法权力机关体系。在1994年7月21日和1996年12月3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又先后签署批准了《宪法法院法》与《司法体系法》,成为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律基础。目前,经改革之后的俄罗斯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个分支系统组成。这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又由三个分支系统组成:联邦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包括联邦主体宪法法院(宪章法院)和治安法官。各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来行使司法权,并由此形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