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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法学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东西部差距过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的两极化加剧。特别是近些年来,司法不公的现象此起彼伏,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和尊重,造成了部分地区群众冲击政府的现象,加剧了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减少社会矛盾发生的因素,缓解劳资纠纷,促进生产资料再次分配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和谐社会”思想的目标是要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制度文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生产力的发展的同时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重置经济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一系列战略,缩短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建立健全民主法制,倡导和谐立法,行政,司法理念,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和谐社会中的法治理念和法律价值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手段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向主要制度,如无法律,人类将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生物。------在思想和行动的广袤领域里,法律曾经,而且继续在人类事物中扮演着重大角色”。[3]因此社会规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法律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种类型道德主要是通过对善恶的评判来指导和影响人们的行为。个体的多数行为都是由道德规范来支配的。但是在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的重要利益关系的时候,法律发挥着比道德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次民主法治建设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额最重要内容。正如徐显明教授认为,和谐社会一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描述了这样一种社会状态:法律约束了国家权力,权力在人与人之间得到了和谐的配置。法治的实现有三个要件:精神要件包括善法之治,法律之上,法律的统治;实体要件包括一切公权力皆来源于法律,国家责任和保障人权;形式要件包括法制的统一,法律职业化,公正独立的司法系统。当这三个要件具备后,可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2]


  

  法律具有多重价值,其中公平,正义,自由是主要价值,效率和秩序等有时也被当成是很重要的价值。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又给法律增添了一层价值,即和谐价值。法律必须要和谐,无论实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应该体现法律的和谐之美。当然,和谐和秩序有一定的关系,和谐是社会的一种秩序状态。但是与秩序并不等同。有秩序的社会并不一定是和谐社会。在专制的高压政策下也有短暂的秩序。但是在这种秩序下并不一定是各种关系之间的和谐。正式由于其不和谐,才使秩序成了短暂的历史。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一种有凝聚力的状态,能够导致长期的秩序。因此,和谐价值的提出有其政治使命,确保社会矛盾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得以解决,以此来确定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和谐价值不能对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发生冲突,必须是在这些价值之下方能考虑和运用。和谐不意味着妥协,放弃司法中立原则,而只是保证作为公正最大实现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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