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下)
刘水林
【摘要】反垄断诉讼是
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之一,是
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对此问题有两种研究思路:一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将诉讼看作争议解决机制;二是以秩序建构为中心,将诉讼看作建构理想秩序的重要机制。
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与有机社会的生成同步。垄断行为属于风险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延伸性、难以恢复性,因而
反垄断法属于现代社会规制法。与此相应,反垄断诉讼应是秩序建构诉讼,在价值上注重竞争秩序的建构,在功能上主张司法能动、积极回应社会在竞争上形成的价值共识,在构造上主张放宽原告条件,建立多元参与的诉讼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有机社会;风险规制;秩序建构
【全文】
四、多元参与:反垄断诉讼的制度构造
市场竞争直接关涉到三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即具有竞争关系的双方和消费者,由于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所以竞争关涉到当下所有人的利益。不仅如此,竞争秩序的延伸性决定了竞争还关涉到未来人的利益。可见,竞争秩序中不仅纠结着多重利益,而且体现着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反垄断诉讼不是传统(民事、行政)争议解决诉讼中简单的利益的二元对抗,而是多方利益的平衡。为了使诉讼中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反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就成为必然。
任何诉讼制度都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即原告的结构和功能、被告的结构和功能、法院和法官的角色和功能、救济的方式。以下对反垄断秩序建构诉讼的构造也从这四方面着手。
(一)原告的构造
原告的概念通常包括三种不同角色的人,即受害人、代言人和受益人。反垄断诉讼作为秩序建构诉讼的一种,受害人包括各种类型,各类受害人因在竞争秩序中的角色和功能不同、市场支配力不同以及对相关市场的依存度不同,其受害的性质和程度也不同。一般来说,竞争者对相关市场的依赖强于消费者,因而其所受损害大于消费者。另外,反垄断法中的受害人不仅指既存的、已察觉的、可确定的特定个人,还包括没有被察觉的以及将要受到损害的潜在受害者,既存被害者与潜在受害者群体对所受损害的感觉和程度是不同的。受害者这一群体具有四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