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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上)

  

  19世纪末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产中的应用,不仅个别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而且社会分工愈益细化,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不仅使经济活动中产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的犹如有机体内部分之间的有机关系,而且经济活动成为社会活动的主宰,一切社会活动几乎都“镶嵌”于经济活动中。与此相应,在社会思想观念上,以生物学的有机整体主义观念思考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日益扩大。[g]这些引致了社会从机械的个体社会向有机的整体社会转化。


  

  把社会分为机械的个体社会与有机的整体社会这两种类型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其分类标准不仅与一定社会所呈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一客观因素有关,也与一定社会中人们的观念或认知、思考社会问题的方式有关。机械的个体主义社会的思维方式,是以物理学的思维方式来思考社会问题,把社会看作个人之和,其面对的是人与人之间外在的、随机的、线性的简单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有机的整体主义社会的思维方式,是以生物学的思维方式来思考社会问题,把社会看作是由具有不同功能的个体构成的有机整体,其面对的是人与人之间内在的、必然的、网络式的复杂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生产社会化程度高度发展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10]


  

  有机社会以内在的有机关系占主导,由具有不同功能的个人互动而形成,如同生物体一样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有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和社会的关系犹如细胞与细胞以及细胞与肌体的关系,是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是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内在的、自然生成的关系。


  

  学界一般认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开端,但谢尔曼法最初遵循的仍是传统的法律观念,以个人权利(利益)为中心,认为垄断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滥用契约自由、定价自由,侵犯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工商业者和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该法旨在保护实力弱小的工商业者和平民的权利,即保护的是竞争者和消费者而非竞争。[l1]这种观念在美国从反垄断法创立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至60年代。此后,美国反垄断法的观念有了转化,从传统法的以个人权利为中心转向现代法对整体秩序的保护,其标志就是“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一原则的确立。[12]


  

  在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直到二战结束,反垄断法几乎没有得到承认。t13]二战后,由于美国世界霸主地位的确立,美国出于从政治、经济统治世界的需要,西方国家基于对美国的依赖,反垄断法才在形式上得以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表现为许多发达国家在战后都制定了反垄断法。[14]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产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反垄断法常常被许多适用除外制度所限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15]可见,在美国以外的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并不像许多反垄断法学者所说的是自由市场的大宪章。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各国对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及弊端取得的共识越来越多,反垄断法才真正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之法。这不仅表现在不同发展程度的市场经济国家、转轨国家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16]而且表现在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政策选择上往往使竞争政策处于主导地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


  

  历史表明,反垄断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与社会从机械的个体社会向有机的整体社会转化的历程几乎同步。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及反垄断诉讼所处的社会是有机整体社会,对反垄断诉讼的思考应采取生物学的有机整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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