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案件上诉到了英国最高法院。11月10日,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共同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实体部分的审理(即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因管辖权问题处于中止状态,为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大法官们先给出了裁决结果,一致裁决驳回三名被告的上诉,刑事法院对议员们的报销行为拥有管辖权。
判决
12月10日,大法官们给出了裁决理由,菲利普斯法官和罗杰法官为本案撰写了主要判决意见。
大法官们认为,第一,关于议员报销费用的行为是否是1689年《权利法案》第9条所规定议会内的议事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议会已经表示“议事特权”的界限应当由法院来界定(Bradlaugh v Gossett 1884),法院会在界定该特权时认真谨慎行事。
在法院看来,倘若“议事特权”范围宽泛,在议员滥用特权时,将会使权益受到议员侵害的人无法得到救济,并使犯下刑事罪行的议员逃避法律惩处。因此,法院对1689年《权利法案》第9条的立法原意进行限缩解释是合理的。由是,第9条所指的“议事特权”直接指向的是,议员在议会和议会委员会内的演说及辩论的自由,无涉其他。法院在考虑议员们在议会与委员会之外所从事的行为是否是议事行为时,需要考虑该行为与议会职能的关联性,并进一步考虑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什么,以及如果议员的该种行为不享有“议事特权”是否会影响议会事务。
经过考量之后法院发现,议员的报销行为与议会职能无关,与报销制度无关,属个人行为;法院对报销行为的审查不会阻止议员的言论或辩论自由,只会阻止议员们类似的不实报销行为。所以议员们在此并不享有“议事特权”。
第二,关于被告提出的议会对议会事务的“排他性管辖权”问题。首先,议会指出他们(议会)并未宣称在处理议会内所发生的刑事犯罪行为时,议会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甚至即使该刑事犯罪行为与议会的议事活动有关或干涉了议会的议事活动,议会也不会对这些犯罪行为享有“排他性管辖权”。这足以说明,法院与议会有着不同的、相互重叠的管辖权,即议会有权对藐视议会、侵害议会议事活动的行为按照自己的程序进行处理,而法院则有权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判。
其次,在本案中,皇家检控署针对议员的起诉行为仅与补助与津贴计划的执行有关,并不涉及议会及其委员会制定的计划本身。因此,检方的起诉与议会事务无关。除此之外,议会在着手对此计划进行反思并对议员进行纪律调查期间,并没有反对警方的调查,而是与警方积极合作,进一步说明了本案不存在议会的“排他性管辖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