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们都否认了指控,认为津贴及办公经费制度由议会制定,其报销程序和内容属议会内部事务,报销行为属于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受1689年《权利法案》第9条所规定的“议事特权”的保护,不应受到非难。而且,他们认为,即使他们行为不当应当追责也应当由议会调查并惩处,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对被告的理由,皇家检控署并不采纳,署长斯塔摩尔说:“我们认为本案是否涉及‘议事特权’的问题应该由法院来决定。”
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2010年2月,皇家检控署将案件移送到了英格兰的南沃克刑事法院,请求法院就双方争议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即议员们伪造账目报销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议事特权”,他们该由议会来调查惩处,还是由检控部门进行起诉。高等法院的桑德斯法官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9年5月,桑德斯法官作出裁决驳回了被告的主张。他认为,议会的津贴和报销制度是“议事特权”,即议会当然有权自行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保障议员履行职务,但是被告通过伪造账目虚假报销的行为不是报销制度的一部分,与履行议员职责无关,报销行为不享有“议事特权”。换句话说,法官认为报销制度免责,议员的个人报销行为不免责。法院将其个人行为排除在制度之外,没有干涉议会的运作,也没有阻碍议员们履行职责。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议事特权’所保护的行为,刑事法院有权对此案进行审理”。宣判后,被告并不服气,坚持上诉。
同年6月,该案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廖柏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贾奇以及高等法院王座法庭首席法官安东尼·梅爵士共同审理了此案。他们的裁决观点与桑德斯法官一致,即被告应当在刑事法院接受审判。法官们指出,“议事”应当被限缩解释为与立法程序有关的活动,被告的报销行为不属于议事活动,与确保议员们自由发言的“议事特权”毫无关系。以往的判例或是表明“议事特权”与议员实施议会职能的活动有关(Burdett v Abbot 1811),或是指出“议事特权”存在于议会大厦之内,与议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关(Stockdale v Hansard 1884)。与此同时,上诉法院谨慎地注意到了议会对此案的反应。贾奇法官说,如果议会认为法院审理此案是对议会主权的一种潜在侵犯的话,他们(议会)会让法院知道自己的观点。但耐人寻味的是,议会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了沉默,很明显,议会在此问题上干涉警方调查或检方指控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