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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事特权”的界限

英国“议事特权”的界限



——皇家检控署诉蔡特等(R v Chaytor & Ors)

唐居文;孙敏;葛峰


【关键词】英国;皇家检控署
【全文】
  

  依通例,各国都给予代表最高权力的代议机关及代表们一定的特别权力(利),以保障他们顺利地履行职务。概言之,代表们在履行职责时享有演说、辩论、议事的自由以及免予受到起诉的权利,并可获取一定的津贴和补助。这些权利被统称为民意代表的“议事特权”(Parliamentary privilege)。由于履职行为的概念太过宽泛,民意代表很容易假“议事特权”之名,行逃避监督之实。


  

  如何界定“议事特权”的界限,不让民意代表脱离法律监督,成为一个让执法机关头疼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英国最高法院在近年的一个判例中给出了答案。


  

  “议事特权”与“报销门”


  

  英国是一个议会民主国家,奉行“议会主权”,议员们享有履行职务所需的“议事特权”。


  

  “议事特权”是英国法律中一项历史悠久的权利,规定在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1689 Bill of Rights)第9条之中,即“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其本意在于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保证议员们在议会内畅所欲言而免受诉讼风险,其中的“议事自由”后来逐渐演化至保护议员们履行职责的行为。但是,一直以来,“议事特权”的范围在法律上没有得到界定。


  

  这一问题终于在2009年得到了解决。这一年,震惊英国政坛的“报销门”事件发生了,议员们不当使用办公费用和津贴中饱私囊的行为被曝光。报销丑闻点燃了英国公众的怒火,为平息众怒,下议院议长迈克尔·马丁宣布辞职。议会成立了单独的委员会对议员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大清查”,存在问题的议员纷纷退缴津贴、认错受罚。时任英国首相布朗代表政界人士向公众道歉,并宣布将监管议员补贴明细的权力移交给一位监察专员。


  

  但是在议会的“自行清洁”行动之外,执法机关也在行动。通过一段时间的核实和取证,皇家检控署指控称:时任下议院的工党议员蔡特、莫里及迪瓦恩,在担任下议院议员期间,报销与执行议员职务不相干的费用,报销事项包括支付自住房屋贷款、旅馆住宿费用、房屋清洁等。其骗取补助和津贴的行为触犯了《1968年盗窃法》第17条(1)款b项的规定,议员们涉嫌犯有伪造账目骗取补贴的行为,理应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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