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性措施的义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个缔约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个缔约国制定相应的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并要求各个缔约国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腐败和反腐败。
具体到司法领域,公约提出了下列各项义务:
首先,制定相应的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并要求这些政策和法律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政、透明度及问责制的原则。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增加透明度,完善问责制度。
其次,制定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并有效实施。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求根据我国关于司法人员的行为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然后,应当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关于防止腐败和反腐败的法律和政策得到有效的实施。
最后,各个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国家建立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在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领域,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特别是在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方面,都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协作。
2.建立相应的预防性反腐败的机构的义务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反腐败的机构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在各个缔约国中应该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从事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工作。缔约国在制定了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后,需要通过相应的机构来实施和保障实施上述的政策和法律,这就要求各个缔约国应该设立相应的机构从事反腐败的工作。
第二,要求各个缔约国赋予反腐机构相应的独立性,并保障机构可以有效地履行职能及免受其他不正当的影响。一个机构的设立,如果不能保障其权力的实施,就形同虚设,这与公约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因此,设立相应的执行和保障机构是建立预防性反腐败的机构的必要条件。
3.构建预防性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的义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对各个缔约国提出了构建预防性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的义务。公约具体规定了构建预防性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的具体内容,从而明确各个缔约国的义务。其中明确了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公共报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私营部门、社会参与、预防洗钱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