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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实践中的行动者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念本身就是相对不确定性的,对加害人是否要刑罚惩罚、罚多少等问题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谅解,如果加害人积极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可以原谅加害人的话,刑事追诉有可能终结,或者可能处以较轻的惩罚等,很多人对此感到不能接受。


  

  而民众的接受力是否真的如此低下,心理是否真的如此脆弱?稍加分析便可发现,并非我们表面上看到的那样。在传统刑事司法实践中,尽管有相当多的作为惯习的和解实践,但由于一般不会进入民众的视野中,所以除了一些司法腐败等问题之外,很少引起过民众的注意。


  

  实际上,这种担忧和批评并不是针对刑事和解的制度本身,而是来源于另外一些因素,我们可以通过个案分析来寻找答案。


  

  {案例4}2003年,农民代义权驾驶拉大葱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宝马车的倒车镜相剐。于是,车主苏秀文与代义权起了冲突。苏秀文上车后,宝马车突然向前冲击,将站在该车前方的刘忠霞(代义权之妻)当场撞死,同时致现场的12人受伤。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苏秀文共向代义权支付9.9万元,除去丧葬费等费用,代实得8万元。2003年12月20日,苏秀文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当一审判决结果(苏以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出来时,舆论一片哗然,网上开始传说“苏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亲属”,“苏的丈夫是大老板”,“用钱买通了关系”、证人被“封口”等。人们对“宝马撞人案”提出种种质疑,大批的网民说苏是故意肇事,认为法庭量刑太轻,判决不公正,要求重新审理。在新浪网的调查中,超过91%的网民说苏是故意肇事,认为法庭量刑太轻、判决不公正,只有3%的网民认为公正。


  

  很显然,此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被告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某领导的近亲属”这一传言。这一传言没有提供证据,而网络舆论群体似乎都相信其真实性。他/她们没有试图去寻找这一传言的根据,只是不假思索地采纳了,因为这个传言似乎证实了人们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其次,关于苏秀文的撞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判断。对于这一问题恐怕连当时在场的群众也无法判断,只有肇事者苏秀文自己清楚,或许连她自己都分不清楚了。但是民众却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甚至只根据自己的直觉)判断苏秀文是故意撞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正,以致达到91%的网民认为应判苏秀文故意杀人罪。基于以上分析,至少可以看出:一是民间舆论群体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状态,这种状态基本上属于集体无意识的范畴。二是群体的判断毕竟以个体的话语形式表达出来,单独看来,他们的话语几乎没有什么根据(只是说没有根据,而没有暗含正确与错误的判断),但在群体内部极具感染力,可以迅速在群体中蔓延开来,并被群体的成员所接受。作为民间舆论群体的成员,大部分人都抛弃了理性思考,把大家认为正确的,理所当然地也认为是正确的{22}。


  

  轰动一时的“宝马撞人案”在一片疑惑声和声讨声中渐渐平息,被害人的家属选择了沉默和逃避,留下的是人们的种种猜测和疑惑。


  

  近年来,随着各个地方提倡并尝试刑事和解,各个媒体也纷纷开始报道相关实践情况。如2007年在一起抢劫案中,三名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将其刺死。由于被害人是其家庭惟一的生活来源,被害人的死导致其家庭三代人的生活陷于贫困的深渊。为此,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持了调解,三名犯罪人家庭和律师都表示愿意赔偿,并择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而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的态度,促使被害人家属向法庭申请从轻处罚{23}。而另一则报道表明,被告人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从轻处罚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24}。“但是,当东莞中院‘赔钱减刑’的报道出来后,引起社会的轩然大波。法院办公室的电话成了热线,东莞中院为此每天都要接成千上万的电话,不停的对来自各方的提问进行解释,并一再强调‘即使赔了钱,也未必意味着一定从轻处罚。如果是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的重案,不论被告方是否赔偿,都不会从轻量刑。’”{25}


  

  实际上,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最近的“杭州飙车案”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对此,很多学者从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来进行解释,如中国人的报应、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导致了民众对上述案件的强烈反应。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即民众的报应观念是否根深蒂固?民众对一些刑事和解案件表现出强烈的情绪和质疑态度是否完全来源于报应等传统观念?对这些问题,恐怕很难予以简单的定论。


  

  一方面,因果报应、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尽管在民间广泛地流传到现在,但这种观念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情境的不同而不同。人类社会中,除了报应观念的广泛存在,也从来不缺乏关于宽恕、赎罪的观念和行动。并且直至今天,在诸多轰动案例中仍然可看到民众道德感的另一面,例如“邓玉娇案”,舆论明确倒向邓玉娇,普通民众一方面表示出对其杀人行为的同情与理解,另一方面则表现出对腐败官员的深恶痛绝。而在“孙伟铭醉驾案”中,民间舆论从一审的痛恨到二审的谅解,说明民众会原谅真心悔过的犯罪者。


  

  另一方面,如果对一些引起强烈反应的案件稍加观察,便可看出,这些案件都有一个特点,即大部分都涉及贫富、官民、强弱的冲突和和解的因素,意味着民众对于这种地位和力量悬殊的和解不予信任,而并不是出于“有罪必罚”、“杀人偿命”等报应观念。在“杭州飙车案”中,大多民众认为被告人的父母“花钱买刑”,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表示出强烈的不满。这说明了民众对富人的要求比较苛刻,轻易地不会谅解。


  

  总之,民众的声音是一把双刃剑,尽管有的时候表现出从众、盲目等非理性的倾向,但从长期看来,其表达了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集体的道德感以及对制度和法律的不同需求,甚至透过这些可看到中国社会和法律的诸多问题。而从我国刑事和解实践和制度建设中,我们看到,民众一方面出于“花钱买刑”等担忧来批评和质疑这一项制度建设,但从另一方面,又对刑事和解的制度化进程发挥着一种催化剂的作用。


  

  五、积极观察与探索的学者


  

  伴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化实践的兴起,相关研究也以惊人的速度升温,也可说是盛行,为中国刑事和解的制度建构出谋划策。所以,学者也在这个意义上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化实践中的一个行动者,积极地参与到这个进程中,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着这一进程,而与其他行动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参与方式,即理论研究和舆论导向等方式。


  

  从宏观角度而言,每一种理论都与实践相关,刑事和解研究热也与实践中的刑事和解热相关,很大程度上二者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除去实践因素、经验世界的基础之外,刑事和解的理论热与学术研究自身的因素紧密相关。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引起了社会舆论及法学界的反思甚至争论,这本身就对学术研究带来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刑事和解在这个时代的“诞生”,不仅是个制度性事件,无疑也是一个学术性事件。我们观察它时,不但要知道它是实践先行的制度性事件,也不应忽略其中暗含的学术意味。学术研究作为一项职业,在如今更走向了高度专业化,并且已经没有哪一个问题是先人尚未注意到的,除非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然而即使是新生事物,也与原有世界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是从原有世界脱胎而来,也可以说就是原有事物的延伸或变种。在某一领域、某一问题上作出创见和突破已经越来越困难,如果这个时候出现某一新生事物,就会带来像水面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样的效果,这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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