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为了获得赔偿金,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一定的让步,承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责任,从而激发加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的积极性。这似乎暗含了一点交易因素。实际上学界和民间的部分人质疑乃至反对刑事和解制度,与此有着很大的关联。
(三)加害人为什么选择刑事和解
与被害人相比较而言,加害人选择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一,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一次减轻罪过的机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犯罪的个体只有在直接面对被害人时,才会有机会直面自己所犯的罪过给对方造成多大的伤害,如果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鼓励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本质上也可以视其为犯罪结果的延伸,所以实践中将积极弥补对方的伤害的举动,视为减轻了一部分罪过。刑事和解制度就是鼓励加害人积极弥补自己过错的机制,它不像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那样充满了公事公办的色彩,缺少被告人积极履行的激励。很多情况下,悔过来自于对所犯过错和犯罪对象的直接面对,宽容来源于沟通和理解,所以,给予犯罪人(这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和解的机会就等于给予他悔罪和积极挽救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的机会。
第二,如果刑事和解成功,按照一般程序来说,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过重新考量,轻伤害案件中,有可能被认为危害不大,受到撤案、不起诉或免除、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在重伤害案件中,也可能会受到从轻减轻的处理结果。因此,从理性人角度而言,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优选择。
第三,如果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害,加害人便有机会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孙伟铭醉驾案”中,孙伟铭自始对自己的罪过无限忏悔:“补偿行为其实在那次惨烈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里就发生了。现场多位目击证人向警方证实,孙伟铭带着头部的伤势下车后显得‘茫然无知’,好像他只是一个过客,正目睹着一个车祸现场;当孙伟铭发现有人伤亡后,立刻喊道:‘有人受伤了,快打120,快救人。’……一审判决之后,孙伟铭父亲开始了艰难的赔偿之路,‘我只想保他一条命’。”{19}
孙伟铭的父亲孙林是重庆铁路一名路基工,家境并不宽裕;孙伟铭虽然是某IT公司高管,但事业刚刚起步,财产也只有一套按揭的房子。面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180万元赔偿金,孙家人毫无偿还能力……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孙林都在四处奔波筹款,结果他患了癌症,并且在二审开庭前夕被推进了手术室,不能亲自到庭参加庭审,成了他最大的遗憾。而为了挽救孙伟铭,妹妹孙小媚不得不带着怀孕之身,继续一家人的营救之路。这些情况被越来越多的媒体关注,一个父亲和一个家庭为拯救儿子性命所做出的努力,促使许多人开始同情孙家,希望改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他们也太不容易了”。虽然受害人的态度不一,如在“疯狂别克”下失去双亲的张志宇和金宇航仍然没有表示谅解,但毕竟还是感动了多数民众和受害人家属之一韩常进。最终,一审被判为死刑的孙伟铭,在二审中扭转了局面,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四)加害人的选择与行动策略
还是以“孙伟铭醉驾案”为例。孙伟铭及家人选择了刑事和解,选择了以言语和行动弥补已经发生的严重后果,尽管可以说这是当事人出于求生本能的自发行为,但也不可忽略其中所蕴含的行动策略和理性选择。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沟通是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交流方式,矛盾、感情交流都依赖于沟通,通过沟通,才能够有理解,从而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的感情交流。具体到矛盾与纠纷,甚至侵害发生之后,唯一的缓和方式就是双方坐下来进行沟通和交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直面被害人,用言语表示自己的悔过态度,用积极赔偿的行动弥补自己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后果,才能够有机会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所以,这些作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方式和策略,被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使用。
第一,惨烈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孙伟铭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这个有当时的目击者能够证明。这个细节尽管在一审中没有被人注意到,但在二审时,不但被人们回忆起,无疑也成为改判的依据之一。
第二,态度积极,认真悔过,用言语一再地表示对已发生的惨剧追悔莫及。“我犯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错误,触犯了刑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惨重后果。这都是我长期漠视交通法规、过度自信埋下的祸因所致。我非常清楚车祸发生后所导致的悲惨现状:曾经美满的家庭瞬间破碎;曾经鲜活的生命也埋于黄土;曾经誓言发奋读书,为了兴家立业,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梦想化为泡影;曾经健健康康、大步流星的阿姨,一生都要伴着手杖度过,甚至神智受损、记忆丢失……我也是家有双亲的儿子,我能体会到世上最悲伤的事莫过于‘子欲养而亲不在’。我能体会到阿姨的儿子每天盼着母亲健康,自由、微笑,被我这罪恶的人无情夺取,内心何等的愤怒、绝望。我的罪孽是无法饶恕的。我欠你们的血债永远也无法偿清。”{19}
第三,一再地表示将来努力赎罪的决心。“我最近知道你们怜悯我的父母愿意给予谅解。我非常激动,我无法形容对你们施舍救命之恩的感激,数日彻夜难眠。我想那么有限的赔偿怎么能抚平你们遭受的巨大而持久的伤痛。我这辈子如果还能够捡回一条命,就是做牛做马也要继续弥补对你们的伤害。我是一个有血性、讲诚信的青年。请你们接受我最深切的忏悔。请你们和关心本案的公众用几十年的时间来见证我兑现承诺。我坚信只要我还活着,赎罪的行动就不会中止。”{19}
第四,以积极赔偿的行动证明悔罪的决心,以求得被害人家属、民众及法官的谅解。事故发生后,孙伟铭的父亲孙林都在四处奔波筹款,妹妹孙小媚也带着怀孕之身四处奔波,这些都是最后博得人们同情和谅解的重要原因。
第五,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以及期望罪名能够由一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伟铭自己及其律师,也不失时机地找各种理由辩护。孙伟铭的两位律师强调被告主观上并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动机,“他是一个积极上进、工作出色,有爱心和同情心的青年人,资助过贫困人士,并积极参加了抗震救灾。难以想象这样优秀的一个人会放任不特定多人的死伤结果发生”。“他们还拿出了当时事发现场的几段天网录像,并请专业计算机分析专家分析得出结论,孙伟铭在案发时并非故意跨越双实线,而是为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才呈‘S’形高速行驶,并撞上“长安奔奔”并酿成惨祸的;至于成都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其实是以牺牲孙伟铭为代价而获得全社会对酒后驾车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视。”{19}
孙伟铭自己也辩称自己当时因车厢密闭、驾驶疲劳等原因,酒力发作而陷入迷醉,“到现在都想不起发生了什么”,所以并不是故意闯祸。
另外,在孙伟铭的案件中没有相应表现,但在其他案件中有过有类似情况,即作出赔偿之前,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不再追究自己,而与之达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协议。尤其在轻伤害案件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因为,在轻伤害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民事部分的和解,在侦查阶段可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而审判阶段可以做出免除处罚等决定。这种情况突出了刑事纠纷解决的功利性和交易性质。
(五)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结构及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