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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之法律伦理思考

  

  三、涉黑案件中辩护律师面临的正义、道德、尊严冲突之解决


  

  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极大,在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中,律师的行为更加引人关注。个别律师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缺乏法律信仰,缺乏律师职业伦理道德,造成律师危机。律师如何应对法律正义与公众正义、角色道德和一般道德、被告人权利和被害人权利的冲突?


  

  其一,刑事辩护律师应坚守法律底线,引导公众观念。法律正义与公众正义发生冲突的原因在于立法超前或落后于公众的观念即立法观念与公众观念的不融洽。针对公众认为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的辩护律师是“恶魔帮手”的观念,是对律师职责的误解。此种情况下,公众正义应当让位于法律正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然之举。作为理性沉淀的法律正义观念应当引导公众观念,疏导其不理性或者情绪化的成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不应当为了迎合公众情绪化的表达,而有违自身的职责。尤其是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更应注意把握法律正义与公众正义之间的调和,坚持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合法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特殊情形下,刑事辩护律师应坚持一般道德。刑事辩护律师以“人”和“律师角色”而存于世,正如上文所述,角色道德与一般道德一致的时候,角色道德优先于一般道德;角色道德与一般道德冲突的时候,角色道德应当让位于一般道德。首先,建立在一般道德基础上的角色道德的优先性是普遍的。一般情况下,一种行为违反角色道德亦意味着违反了一般道德。乔治·沙司伍德在1854年发表的名著《律师道德论》中曾经用感性语言描述提高职业伦理水准的重要意义:“在障碍四伏的黑夜里,能照亮前程的火把就是律师道德,这是唯一可以信赖的安全路标,它就像护卫乐园的天使手里的标枪”。[17]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信誉和公众的信任是其开展有效维权活动的前提。在一个对律师充满不信任感甚至是蔑视感的社会,律师的自治、维护弱势权利的功能是不可能充分发挥的。刑事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保守当事人秘密的基本职责是获得公众信任的途径。应当注意的是,角色道德中要求的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责,并不意味着使被告人逃避法律的追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最终目的是追求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立足于维护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的保守秘密义务,并不意味着为其保守作伪证秘密的义务,更不意味着直接替其伪造证据的义务。依此评价王吉祥涉黑案件中冉某的行为,比如冉某明知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证人作假证,仍旧代理案件并使当事人胜诉的行为。此行为并不符合刑事辩护律师角色道德的要求,亦不符合一般道德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期许。其次,刑事司法存在特殊情形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以一般道德为优先。这种情形的存在以角色道德和一般道德存在冲突为前提。例如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中的涉爆案,犯罪嫌疑人将爆炸物藏匿于闹市区某一地,而拒不承认,爆炸物即将爆炸,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辩护律师。此种情形下,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保守当事人秘密或者告知司法机关的选择。前者是遵守角色道德,后者是坚持一般道德。此种情形下,刑事辩护律师应舍弃保守当事人秘密的义务而选择告知司法机关,即守一般道德而舍角色道德。应当注意的是,因刑事辩护律师角色道德的限制,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特殊情形的存在,特殊情形应仅限制在刑事辩护律师获知的内容涉及重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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