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辩护律师之法律伦理思考

  

  (一)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侵害法益的多层次性


  

  正如上文所述,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相关的犯罪。其所涉罪名众多,且罪名跨度较大,覆盖刑法的大部分章节;侵犯的法益具有多层次性,既涉及到个人法益,又涉及到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自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2月16日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市公安局共破获刑事案件4960起,其中,破获涉命案件48起(故意杀人27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9起、抢劫致人死亡1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1起),致死46人;共涉及80个罪名,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83起;破获的其他刑事案件,由高到低前10种依次是:强迫交易772起,敲诈勒索687起,寻衅滋事683起,开设赌场和赌博384起,抢劫368起,故意伤害358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2起,非法持有、私藏、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200起,非法拘禁148起,窝藏包庇113起。[4]该市破获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有80个,侵犯的法益涉及公共安全、城市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社会管理秩序等五大类。所以,有组织犯罪侵犯的法益众多,层次清晰,既有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生命权,也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的法益价值重大,体现了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同时,应当关注的是,重庆市“打黑除恶”的过程中,强迫交易772起、开设赌场384起,敲诈勒索687起,而严重暴力犯罪,例如抢劫368起、故意伤害358起。这些数据表明我国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与传统的“黑帮”犯罪相比较,其对经济利益的关注更加明显,与之相伴的就是对财产利益和经济秩序等的严重侵害。


  

  (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侵害法益手段的残暴性


  

  有组织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往往表现为组织的稳定性、经济的控制性、与暴力的结合以及非法控制等特点,其暴力特征尤为明显。重庆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的涉黑案件中涉及的十一种罪名中有九种与暴力紧密相联系,囊括传统的暴力犯罪,暴力手段包括杀人、伤害、抢劫、殴打等等。考察相关的案卷,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暴力犯罪如影随形。“暴力与犯罪组织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力量,暴力既是维持组织纪律的重要手段,又是犯罪组织对外扩展势力,争夺势力范围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后盾和保证。”[5]这种赤裸裸的暴力手段不但是对被害人法益的直接侵犯,更是对其他民众的一种隐性暴力。这种隐性暴力的波及范围更广,危害更大,直接导致民众的恐惧心理。


  

  (三)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侵害法益认定的关联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