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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之法律伦理思考

刑事辩护律师之法律伦理思考


徐岱;刘佩


【摘要】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是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伦理研究的特殊语境,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具有侵犯法益的多层次性、侵害法益手段的残暴性、侵害法益认定的关联性等特点。律师制度是建立在保障人权基础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一环,“打黑除恶”过程中律师危机的显现,凸现出法律正义与公众正义、角色道德与一般道德、被告人人格尊严与被害人人格尊严的冲突。其解决之道在于权利的让位,提高律师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
【全文】
  

  保障人权是奉行法治原则的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现代律师制度是建立在保障人权基础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一环,“有效的民权保障,需要有发达的律师业,而律师业的发达,总体上也只有以民权的倡导和法治的实现为依托。”[1]回顾我国的律师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律师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的数量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大幅度地得到提高。我国《律师法》明确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本文拟在涉黑案件的特殊语境下,探讨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伦理,以期对辩护律师的法律伦理做出深入的研究。


  

  一、辩护律师法律伦理研究的特殊语境: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研究涉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伦理问题的前提是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特征的正确理解。具体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相关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要件,该条文从组织结构、经济条件、暴力、势力范围等方面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须理清我国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有组织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与公约界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概念范围不对等。


  

  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质的前提是对犯罪概念的理解。对于犯罪概念的理解,有两种观点,其一是形式的犯罪概念,其二是实质的犯罪概念。前者旨在确保刑法的安定性,注重法律要件的客观性与形式性,回答的是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的问题;后者回答的是刑法为什么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规范的实质要求。“犯罪概念的形式特征常常与刑事违法性联系在一起,实质特征则因犯罪论发展的不同阶段或不同的国家而表现为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法说、规范违反说及社会危害性说。”[2]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如何正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了多种多样的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因此,如何评价社会危害性,关键取决于哪些因素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各种因素对社会危害性的影响程度。”[3]犯罪本质外化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即法益。侵害法益的价值、侵害法益的程度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研究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应当以研究其侵犯的法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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